[ 李紅軍 ]——(2007-12-21) / 已閱38098次
德民185/臺民118
有效
效力待定
日民560/意民1478、1479
有效
法民1599[19]
法律規定無效,實踐相對無效
合同法
效力待定
對比該表可知,在德民、日民和意民中,出賣他人之物的債權合同均為有效,而法民為無效,但該規定在法典實施后即遭質疑,認為不切實際,后實踐乃通過解釋采相對無效說,認為在不涉及。[20],唯獨我國《合同法》第51條對無權處分合同(債權合同)規定效力待定,如果說《合同法》第51條系參考德民第185條、臺民第118條,那么,似乎參考的不是無權處分的債權合同,而是無權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一個不物權行為理論的立法卻將債權合同規定如物權行為相同的效果,這在邏輯上是難以理解的,也違背了各國傾向于使無權處分合同(債權合同)有效的大趨勢。
(二)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
我國《合同法》采民商合一的體例,因此,第51條適用于所有商行為,商事活動買賣他人之物乃是正常現象,因此,規定大量的正常現象為效力未定,似違背交易習慣及常理。況且這種規定將產生諸多問題已如前述,故放棄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未定而才有效應更有理由。
四、建議
對于《合同法》第51條出現的前述權利配置失衡,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主要有兩種:
比較完美的方案是修改《合同法》的規定,仿照《日本民法典》第560條的規定[21]及《意大利民法典》第1478、1479條的規定[22],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為有效合同,使無權處分人負擔使相對人取得合同約定權利的義務。但鑒于《合同法》民商合一的體例,修改法律絕非易事[23],非一朝一夕可成。
比較現實的方案是類推適用《合同法》第48條、第49條關于相對人催告權及撤銷權的規定,使相對人得以主動結束法律關系不確定的狀態,這也是是司法實踐中的觀點[24]。此外,由于權利人的追認權具有形成權的性質,因此,也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第55條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在權利人逾期1年行使追認權時,認定追認權消滅,合同無效。但需要注意的是,類推適用第48條、第49條、第55條的規定并不能使相對人回歸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僅是使其得以主動結束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未定的狀態,進而主張《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權利,其應得利益并未完全得到保護,比如機會損失,既不能確定也難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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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方觀點參見崔建遠.無權處分辨—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解釋與適用[J].法學研究,2003(1).
[2] 在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民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均采取了與《合同法》第51條相同或相似的規定,參見梁慧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40,242.
[3] 鑒于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無權處分合同僅為無權處分合同中的特例,本文在討論時忽略了對其的論述;同時若無權處分人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也無討論的必要,本文因此也略去不表。此外,為了論述的方便,本文在分析無權處分合同時均以買賣合同作為對象。
[4] 參見梁慧旱.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條[N].人民法院報.2000- 01- 08.
[5] 邢玉霞.我國法律體系下無權處分效力制度沖突的選擇[J].法學雜志, 2007(1)
[6] 邢玉霞.我國法律體系下無權處分效力制度沖突的選擇[J].法學雜志,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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