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晶 ]——(2007-12-28) / 已閱23410次
[6] 《三一重工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第六部分。載《上海證券報》,2005 年 5 月 10 日。
[7] 周代春、李敏、張韶華,“股權分置改革‘對價’的法律分析”,載《上海證券報》,2005 年 6 月 8 日
[8] 見王文宇:《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 年版,頁 234-235。
[9] 王宗奇,“淺議上市公司的股東分類表決機制”,載《法學雜志》,2005 年第 4 期。
[10] See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7.25-7.27, §10.04.
[11]歐盟公司法第 5 號指令》第 40 條第 1 項。
[12]《法國商法典》第 156 條。
[13]《韓國商法》第 435、436 條。69
[14]2001 年 11 月 12 日修訂的《臺灣公司法》第 159 條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15] 見劉俊海:<<歐盟公司法指令全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頁;
[16] 見杜景林,盧諶譯:《德國股份法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德國公司改組法,德國參與決定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頁;
[17] [韓]李哲松:<<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頁.
[18]Siegel,BacktotheFuture:AppraisalRightsintheTwenty-firstCentury,(1995)32HarvardJournalonLegislation,p.87
[19] 張安:《公司少數股東的法律保護》,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頁.
[20]BarryM.Wertheimer,TheShareholders.AppraisalRemedyandHowCourtsDetermineFairValue,47DukeL.J.613(1998)
注釋:
①我對中國股權分置改革階段劃分是:2005年6月之前是股權分置時代,其中從2001年5月-2005年6月主要是股改前爭論準備時期,即用什么思路完成股改;從2005年6月17日到2008年6月16日是股改中時期,在這一時期,深滬股市的上市公司都在股改的進程中,尚未有一家公司實現了全可流通;從2009年6月17日之后中國股市的上市公司就陸續進入后股權分置時代,如果2006年底所有上市公司全都進入了股改程序,那么中國股市的全可流通時代的起點就是2010年1月1日,這一天之后才可真正稱為中國股市的后股權分置時代。
②買賣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而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三一重工的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中的股改方案將流通權價值確定為買賣標的,據此得出的結論是流通權價值是流通權股東享有的權利或者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并且該權利或者財產可以轉讓。
③該案因公司大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否決了小股東要求公司對董事的不適當行為所致的公司損害提起訴訟的建議,而導致兩名小股東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董事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但法庭駁回了該兩股東的訴訟,認為法庭不應對公司大股東對董事行為適當與否的決定予以干預.這樣,法庭將何種行為是為了公司利益的決定權交給了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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