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奔流 ]——(2008-1-6) / 已閱89487次
還有一些用字,連外國人在法律范疇以外都是幾乎不用的。有些律師拿來使用,也許是基于拋書包的心理?上У氖牵瑫r移勢易,再用這些表達方式,等于暴露了自己的知識來源,其實是前一代的人,而自己也是個囫圇吞棗,不求甚解的學生。這些表達方式有:aforesaid; said; before-mentioned; hereby; hereinafter; hereinafter called; hereintofore; hereunto; forthwith; now therefore this agreement witnesseth.
關于英文「白話文運動」的話,也是有個限度。對母語并非英語的人而言,不是一兩天就可以掌握之事。矯枉過正的,可能出現以下兩個毛病﹕
1. 發給客戶的郵件,按客戶要求制作的意見書,大部份為相等于中小學程度的英語。句子過短,用字過簡。繁雜概念,表達不清。
2. 想用較含蓄方式表達的時候(例如想對方明白桌底交易不宜進行,或者是對方總公司要是堅持某種行為的話,你會停止提供法律意見),卻用詞不當,力不從心!赣昧^度」,非但達不到效果,還令收信者看起來非常唐突,引起不必要的誤會甚至是爭端!赣昧Σ蛔恪梗瑢Ψ交蚣傺b或實在不明,予以輕視或忽視,寫信人的信息,得不到尊重。于此,多觀察,多學習,多磨煉,是要點所在。
有一個關于含蓄性語言的實例。某家企業的顧客有跡象會違反合同。企業的反應如果過于生硬,可能就直斥其非,然后警告“不得違反合同,否則我方必定起訴”(You must not breach the contract. Otherwise, we will sue you.)。真的這樣做,與顧客的關系肯定會下降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恰當做法的舉例,是說“您和本公司簽訂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如果您要…, 可以到合同終止之后,再作其它考慮”(There is a legally binding contract between you and our company. If you would like to…, the time to consider alternatives would be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present contract.)。
執業方式
執業方式與本論文的重點,是利益沖突(conflict of interests)原則,保密原則,訴訟中的證據問題,科技應用。
執業方式﹕防止利益沖突原則
國際律師對于利益沖突(conflict of interests)原則[17],一般比較尊重。在接受客戶委托的時候,幾乎是第一個要問的問題,就是「我為這個客戶提供服務,會不會產生利益沖突?」。引申開去,也要問自己「與這個客戶利益相反的相對人,我有替他做過任何事嗎?我所屬的律師行,有替他做過任何事嗎?」。在法治觀念較強、訴訟文化較盛的系統里,不提以上問題就貿貿然接受客戶委托的話,后果可能相當嚴重。
可以通過以下例子加以說明。假設一家維爾京群島成立的公司持有某香港公司70%的股份,而香港公司又持有內地合資企業75%的權益。具體結構可參考圖6.1。缺乏經驗的律師,也許會不在維爾京群島公司、維爾京群島公司內的董事、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的董事、合資企業、合資企業董事的利益之間,作出合理區分。在有潛在利益沖突各方之間進行交易的時候,代表多于一方。例如維爾京群島公司的董事向合資企業提供咨詢服務,雙方簽署咨詢服務合同﹔維爾京群島公司和合資企業簽署售貨或者貸款合同等等。不妥善處理利益沖突的問題,等于提供了機會,讓有潛在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質疑律師是否盡職保障特定方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包括有關法人的債權人、小股東、清算人等等。問題所及,小則令人對有關律師或制度缺乏信心,大則引起訴訟,律師也成為被告人。
維爾京島公司
其它股東
7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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