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 ]——(2008-1-23) / 已閱13409次
誰搶了律師的飯碗?
(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牙大狀律師網(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師)
君不見,時下各行各業競爭慘烈,流汗流淚又流血;
君不見,律師飯碗金銀銅也難端,法務皮條都來搶。
——題記
近日,筆者在中國律師網見到諸多律師界的“潛規則”,對此,筆者在從業中也深有感慨。“律師行路難,行路難!多歧路,今安在?”為了生存與發展,為了立足法律之林,很多律師不得不爭相使出渾身解數來營銷自己,求得案源。
如果通過撰寫文章對自己在辦案過程中和辦案后的切身感受的記錄,或通過自己辦過的經典案例中已表現出來的水平、品牌等進行宣傳,展示自己的風格,是正 當而且必要的營銷方式,是值得提倡的。但令人心痛的是,法律界確確實實存在某些人、某類人運用非正常手段與律師搶飯吃:行業內——存在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 徑,行業外——存在諸多沒有律師牌卻操作律師業務的“皮條客”,越俎代庖,搶律師飯碗。類似種種不正當競爭情況為法治所不容,為行業戒律所不容,為道德倫 理所不容!
筆者就律師職業生涯中,遭遇“搶飯碗”事件,差點慘遭滑鐵盧,與君談一談,請君為我側耳聽。希望同行以此為鑒,提高警惕。
一“賞”:管教與律師間的伎倆。
現實中存有不少管教“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雖然他們的權力很小,既不負審判,又不決定罪名,但他們負責關押犯的安全、飲食起居,利用幫關押者通風報信,傳送衣服,安排會見等機會,收受紅包;或者對看守所內的被告人進行教唆,說被告人請的律師怎么不好,詆毀律師,進而說他認識的某律師很厲害,打過什么官司,認識某某等……,唆使被告人寫信出去給家屬請管教介紹的律師,因為管教管著被告人,所以被告人也比較忌諱,而一些不知情的家屬也以為管教介紹的律師是被告人選擇的而請。管教從而拿回扣;或者管教找些助手、親友或熟人等,在看守所門外兜客,坐收漁利。
據我們了解,在廣州、深圳等發達地區,做上述“通風報信”之事,“行價”一般是一次800-1500元不等。除此,他們還會利用接近關押者之便,介紹律師給他們, 從而吃回扣,多則高達40%,甚至更高,少則也有20%,這樣一年下來有些有辦法的管教甚至就有幾十萬的“介紹費”,可見是一塊不小的肥肉。介紹律師給關 押者,本無可非議,但可怕的是,他們絕大多數都是介紹無案無水平、專吃管教的下九流律師。不僅幫不到當事人,反而會害了當事人。
在我們以往辦理的案件中,就經常遭遇此類行徑。管教硬塞律師給關押者饒某某,迷信管教所說的饒某某,就請了管教介紹的律師,結果卻導致本是清白的饒某某 卻被無辜地判了13年的牢獄之災。錢花完了,希望沒了,造成饒某某對律師的極度不信任。后來饒某某的父母找到我們,在初次與當事人會見時,他本人有些固 執,對我們也不完全信任,甚至不愿簽署會見筆錄。但該當事人的父母不愿再請管教介紹的律師,在會面后的一星期后,饒某某才如夢初醒,寫了封道歉信給我們, 并答應了由我們代理他的上訴。
由于我們感覺到,當事人本性善良,孝順父母,之前不愿意聘請律師也是為了為父母省錢,我們就再接下了這件“爛尾”的案。通過我們艱辛的調查取證和專業 的辯護,最終法院改判為8年的有期徒刑。判決一出,饒某某當即親筆寫了一封感謝信給我們。現摘錄部分內容如下:
“我于8月8日收到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改判為8年,……,一直想當面向您們道謝,可一直沒見您們過來,甚感無奈,只好以這種方式來表達我對您們的感謝。感謝您們長時間以來對我這個案子盡心盡力、嘔心瀝血、操辦辛勞的四處奔波,而終得以肯定。沒有昔日您們的幫助,就不會有今天這個良好、理想的結果。……假如有緣,我期待等我獲得自由的時候,在外面當面好好地感謝您們……”
在為饒某某感到欣慰與慶幸的同時,此案留給我們,更多的是深省與反思。
二“賞”:同行間的惡性競爭。
律師隊伍的良莠不齊,行業規范的不健全,造成了同行間不正當競爭泛濫。互相壓價、互相詆毀、互相套密是經常被用到的手段。
我們就曾被人詆毀,遭受人身攻擊;遭遇“秀才遇到兵”的無奈狀況——某些律師在庭上東拉西扯,信口開河,不著邊際,前后觀點矛盾,貽笑大方;遭人套 密,后來由于律師過河拆橋,套密者揭發了他們之間見不得光的勾當,向我們發來了一封道歉信,此事也給我們上了一堂別樣的課。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 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因此,現列舉信的部分內容如下,希望引起同仁們的警覺,有則改之,無則免之、防之。
“……,我以前為一位律師聯系業務。我在法院立案庭里面曾偷窺過您的起訴資料。……,當時,我的手里拿著材料,裝出也是在立案的樣子,站在您的旁邊。我趁您在立案窗口處填寫法院發的訴訟材料的地址時,用手機快速的儲存了被告方的電話號碼,……。然后裝出整理材料的樣子,……,把剛才所看,所記的內容記錄了下來。然后,在當天晚上,我就聯系了被告方當事人,謊稱我是與法院有關系,所以能提前知道某某起訴他。讓他收到材料后,來聯系我,我能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并能幫得到他。當被告方當事人拿到法院給的材料后,就會來找我們。我們一般都會接下這個案件。但是,與我合作的律師并不誠信。他沒有將我該得的業務提成如數給我。我在思考了很久后,決定寫信給你。向您說聲對不起。……因為現在,有很多律師自己沒有案源,就不擇手段的在同行身上打注意。……”
三“賞”:內鬼的出賣。
“病從口入,禍自口出”。“不要亂講”,堪稱律師助理鐵的定律,保密意識應時刻謹記。
但在目前的律師實踐中,面對金錢的誘惑、物欲的膨脹,不少律師助理坐不穩了,為了早日脫離“苦海”,他們無心于提高業務技能,常常鋌而走險,私底下利用手中掌握辦案律師的敏感材料和相關信息,或作為籌碼向對方律師索取利益,或拿來與第三律師“做生意”,這種背經叛道的行徑甚至會使辦案律師身敗名裂。舉我們曾遭遇過的內鬼出賣為例,同所內鬼窺探我們所代理案件的起訴意見書,并私底下拿去復印了一份,與其他律所的律師合伙,主動與起訴書上所涉當事人聯系,給當事人造成認為其知道內部消息的錯覺,從而請他。
“教出徒弟,餓死師傅”的陰霾,時時籠罩在律師界的天空中,揮之不去。這樣下去會怎樣?——老律師不愿帶徒弟,帶了也不愿培養;中國的律師行業會怎樣?——青黃不接,出現斷層危機。
除此,同處一間律所的律師之間往往也會出現“自相殘殺”的悲況。雖是“同根生”,同處一間律所屋檐下,但其中不乏心懷不軌者利用“近水樓臺先得月”的 地利優勢,了解到或者窺探到其他律師的關鍵資料或信息,以便作為索取利益的籌碼。為了金錢,為了美色,為了沽名,為了釣譽,他們不惜出賣同事,出賣朋友, 出賣靈魂。在他們的字典里,沒有“良心”二字。對他們來說,“生命誠可貴,金錢價更高”才是他們的座右銘。
兔子還不吃窩邊草呢,但人卻能為了一己之私,背信棄義,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可悲哉?可悲乎?
四“賞”:辦案人員及書記員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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