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 ]——(2008-1-23) / 已閱7821次
雨后彩虹——律師的寒冬即將過去
(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牙大狀律師網(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師)
庭辯藝術鑒賞叢書之三:《法庭樂章——直擊王者之辯 開啟成功之門》
前言
【金玉良言】訴訟,這一律師職業的傳統主旋律,無疑是律師盡情施展其才華的主要舞臺。而在我國,在刑事訴訟這樣一場控辯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對抗中,法庭上的“平等武裝”似乎仍舊是那么可望而不可及。但是,盡管身處將律師定義為弱者的制度框架中,我們仍義無反顧地為當事人奔走、吶喊。或許我們過于執著,然而,正是這種執著使我們無所畏懼。因為,我們一直堅信——冬天已經來了,春天還會遠嗎?
【金玉良言】律師所追求的應該是不畏風險,窮盡一切手段,依法維護當事人權益,竭力贏取勝訴。這才是律師眼中的正義!
雨果曾說:“世界上最寬廣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寬廣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寬廣的是人的胸懷!北M管缺少法國式的浪漫主義色彩和寬容,亦一直被視為我們民族的美德而傳頌。但是,“東郭先生的遭遇”告誡著我們:“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绷晳T了斗爭的我們開始不屑于憐憫,嫉惡如仇的我們對犯罪更不需要寬容,“以打擊犯罪為首要目的”的刑事訴訟制度使我們身陷將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等同于罪犯的誤區。在我們這個一度曾對斗爭樂此不疲的國度中,過于重視對犯罪的追訴以及過分強調犯罪與社會的對立,導致了強大的追訴機關對付弱小的被追訴人的局面的形成,而在這樣一種制度語境之下,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無疑成為了弱者的代名詞。
而辯護律師,這一專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職業群體,其對刑事訴訟的參與無疑是現代對抗式訴訟體制中控辯雙方地位達致平衡的必要條件。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殫精竭慮,只為救贖那些懺悔的靈魂;我們奔波勞碌,只為挽回那些無辜的生命。但是,在刑事訴訟這樣一場國家公權力與個人私權利相互對抗的無硝煙戰爭之中,控辯雙方處于一種極端對立的緊張關系之中,而辯護律師作為被追訴人的“權利代言人”,由于“被代言人”的弱勢地位,辯護律師自然也是難以得到公訴機關的“善待”。且不說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權利本來就很有限,甚至這些有限權利的行使,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中亦是困難重重。
法庭上控辯雙方相對而席彰顯的形式平等并無法掩蓋現實中辯護律師的弱者地位。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這我國特有的“三難”為辯護律師行使其權利設下了重重障礙,加之我國長期奉行實質真實的訴訟觀,并依此形成了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模式,而在這種訴訟模式中,任何三方構造式的訴訟結構對于辯方的保護失去了實質的意義,因為中立的裁判與以案卷筆錄為中心的訴訟方式以及證據制度的內在邏輯存在兩難的矛盾。而正是這種訴訟模式導致刑事追訴權的專橫,進而使得辯護律師在面對偵查機關與檢查機關時顯得極端被動。
辯護律師相對于被追訴人而言,其特殊職責與專業素養決定了其必須積極主動地為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據理力爭,而在此過程之中則不免與公訴機關針鋒相對,因此容易激起公訴人的敵對情緒,將其視為“為犯罪分子開脫罪名”的“訟棍”,并伺機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對辯護律師為難甚至報復。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對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地位失衡這一現象視而不見,采取一種沉默的態度。律師辯護法庭言論責任豁免權的缺失,使辯護律師在面對直接與國家權力正面交鋒這樣一種職業安排時心有余悸,難免有所保留。
在法治的孜孜追求之路上,司法實務中對律師的歧視使我們憤慨不已,但這還不是全部。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8條與1997年修正的《刑法》第306條直接將“達摩克利斯之劍”——這樣一把刑罰的利劍懸掛在辯護律師的頭頂,刑事辯護無奈地成為了律師業務中的“潘多拉之盒”。
與刑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形成鮮明對比,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的數量可謂越來越少。據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調查,目前中國有70%以上事關被告人生死的刑事案件沒有律師介入。刑事辯護在今天無疑走入了低谷,而風險二字更是與刑事辯護業務緊密相連。據《法制日報》公布的數據統計,就在1997年至2002年五年間,即至少有500名律師被“濫抓、濫拘、濫捕、濫訴、濫判”,其中有80%由司法機關“送入看守所”,但最終又有80%以上被宣判無罪。
各種數據和種種跡象表明,現今我國辯護律師的處境可謂險象環生,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8條與《刑法》第306條有關律師刑事辯護的禁止性規定,在缺乏律師辯護法庭言論責任豁免權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辯護律師借以行使辯護職能的一些合法權利形同虛設,而一些公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也因此得以人為地曲解有關條款,將此作為追究律師“引誘”、“威脅”證人的法律責任的依據。在我國,辯護律師執業環境如此之惡劣,無怪乎有同行感嘆:“在中國現階段做律師是最難的,比什么時候都難,比哪個國家都難!
To be or not to be?莎翁這一關于生命意義的追問被經典地呈現于中國刑辯律師面前。但令人遺憾的是,問題本身并不意味著選擇,更多的卻是對現行刑事辯護體制框架中律師尷尬地位的無奈。訴訟,這一律師職業的傳統主旋律,無疑是律師盡情施展其才華的主要舞臺。而刑事訴訟這樣一場控辯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對抗,缺少了辯護律師的參與,則隨時可能演變成法庭上國家公權力對個人私權利“弱肉強食”式的不均衡戰爭。
或許,西裝革履、名車豪宅作為“大律師”的標志更為世人所容易接受,而那些“名利雙收”的大律師大可不必貿然涉足刑事訴訟這一“危險雷區”,但是,對浮躁社會的敏銳洞悉,使我們堅定地韜晦于法律的知識海洋之中,為正義而奔走;對法治事業的執著追求,使我們直面強權,毅然現身于法庭的辯護席之上,為權利而吶喊。追求財富似無不可,但將功成名就、飛黃騰達作為刑事辯護的最終訴求則實為我們所不齒。律師所追求的應該是不畏風險,窮盡一切手段,依法維護當事人權益,竭力贏取勝訴。這才是律師眼中的正義!
在呼吁加強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權利的時代語境之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理應有其用武之地,但在將辯護律師同樣定義為弱者的刑事訴訟體制下,在“黑色恐怖306條”主導下,中國辯護律師“蘇格拉底”式悲劇的頻頻上演,辯護律師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而與公訴機關對抗,卻因此隨時可能因為對方啟動追訴權而使自己也淪為被追訴人。辯護律師因此而身陷囹圄的不乏其數,由此也使得懷疑的聲音紛至沓來——“一個弱者向另一個弱者伸出的救援之手究竟會有多大的力度”?
面對這樣的質疑,我們不屑于長篇大論地回應,因為我們已經習慣了用行動說話。面對社會的浮躁、丑陋甚至罪惡,我們不愿夸夸其談、流于形式,而是將已經凝固的歷史記錄下來,不論成敗,只為撫慰那些曾經受到傷害的心靈。或許,案件本身閃爍的智慧光芒使旁觀者忽略了案件背后的艱辛與苦澀,而只有親身經歷方能體會個中滋味。我們已經習慣了會見時偵查人員的冷眼相對,習慣了法庭上公訴人員的趾高氣揚,因此,我們義無反顧地為當事人地利益四處奔走。在案件落錘告罄的那一刻,我們翹首以盼法官關于勝負的宣判,我們熱切期待當事人如釋重負的喜悅。
“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昆侖!”生死之際,同為革命戰友,孰去孰留,皆為肝膽昆侖。在這樣一場不可逆轉的刑事辯護的制度變革中,激進主義國家意識與等級模式司法官僚結構下的體制刀俎使一位又一位的“戰友”前仆后繼地倒于血泊之中。犧牲在所難免,但是,面對如此慘況,我們由衷感嘆:“代價實在是太大了!”
少了些許無奈,我們學會了勇敢面對。《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再修改之立法計劃使我們看到了中國辯護律師黎明前的曙光。而修正后的《律師法》有望在今年十月份出臺更是令我們充滿期待。新《律師法》修正草案不僅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對律師的會見權、在場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作出了細化規定,同時,亦有條件地賦予律師法庭言論責任豁免、舉報作證豁免的權利以及加強對參與訴訟活動律師人身權利的制度保障。這些條款在使世人耳目一新之余亦為我們所“迫不及待”。
刑事涉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往往也都涉及財產。免受非正當刑事追究無疑是天大的人權?梢哉f,一個國家刑事追訴的公正性如何,刑事案件中律師介入的深度、廣度和力度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志。面對現實,革故鼎新實難畢其功于一役,中國的法治道路是漫長的,我們絕不能指望一兩部法律的修改能帶來法治環境的徹底改變,但是我們畢竟已經感受到了希冀的陽光。誠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所說:“法律是故事,是我們昨天的故事;法律是知識,是我們關于今天如何行事的知識;法律是夢想,是我們對明天的夢想。”昨日法庭之上的執著與理性使今日我們心中對于法律的信仰逐漸滋長成為一種夢想——對中國律師群體未來的夢想。
冬天已經來了,春天還會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