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德壽 ]——(2008-2-14) / 已閱10583次
理順聲訊臺、電話運營商與電話用戶間的法律關系
網易科技訊 1月24日消息,一位姓金的網通用戶向網易科技表示,稱公司電話被“響一聲就掛”電話詐騙,電話號碼為“96229***”,僅七秒鐘通話話費高達280元。網絡有歌謠稱:電話鈴聲響起,騙子開始耍你,一響就斷少見,號碼陌生難辨;打回才知不對,手機已被吸費,幾十上百不等,騙子屢屢得逞……可見吸費詐騙波及范圍之廣。據公安局統計,僅2007年,北京市就發生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詐騙的案件2500余起,涉案總價值人民幣4900余萬元。而電話吸費詐騙與打電話、發短信、改號等行騙方式成為報案律最高的四大類。
長期以來,聲訊臺屢屢被消費者投訴,有網友指出“有幾家真正地為消費者提供健康優質的服務?都在像蚊子一樣,把其毒針刺向青少年們的身心,吸著家長的血,放出罪惡的毒素。”(久泰平《查處“問題聲訊臺”刻不容緩!》2006-07-27)
為了理順聲訊臺、電話運營商與電話用戶間的法律關系,我們需要對三者的概念進行界定。聲訊臺是通過電話(包括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為電話用戶提供信息服務并收取聲訊服務費的企業;電話運營商是為電話用戶(含聲訊臺以及其它企業)提供通訊服務的企業;電話用戶是指享用電話運營商提供的通訊服務并支付通訊費的被服務者,或者享用聲訊臺服務并支付聲訊服務費的被服務者,前者我們稱其為單純的通訊消費者,后者我們稱其為聲訊和通訊雙重服務的消費者,因為其在享受聲訊服務的同時還在享用電話運營商提供的通訊服務。
電話運營商與電話用戶之間存在著固定的合同關系,即電話運營商為電話用戶提供通訊服務并收取相應通訊費用,電話用戶享受通訊服務并支付通訊費用;聲訊臺與電話運營商之間也存在固定的合同關系,即電話運營商以電話通訊為介質給聲訊臺提供聲訊服務平臺,電話對于聲訊臺來說既是通訊工具也是它向電話用戶提供聲訊服務的設備!電話運營商同時受聲訊臺委托代收聲訊服務費用。做為電話用戶,當他僅將自己的電話用來與其他電話用戶(包括聲訊臺)溝通時,他只是個純粹的通訊消費者,他與聲訊臺并未建立基于聲訊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當他知道并愿意接受聲訊臺服務時,他與聲訊臺之間才建立了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這時他應支付的費用包括聲訊臺的服務費,同時還包括電話運營商為他提供的通訊服務費用。一般而言,消費者與聲訊臺之間的合同關系是不確定的,而是即時發生的。通常,只要消費者向聲訊臺打進電話,聲訊臺和電話運營商即認定消費者與聲訊臺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合同關系建立。
依照合同法規定,民事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的形成基于合同關系的確立,這種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而任何合同的訂立,至少要經過兩個步驟,首先由要約人發出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要約人的要約,那么他需以書面或實際行為對要約人表示承諾,此時合同成立,要約人與承諾人建立合同關系。
據此,如果聲訊臺將電話打進電話用戶誘使電話用戶回撥,電話用戶在不清楚回撥電話為聲訊臺電話的情況下,將電話回撥給聲訊臺而聲訊臺又未聲明其為聲訊臺且未告知收費標準的情況下,我們能說聲訊臺與電話用戶之間已經建立了聲訊服務的合同關系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時,電話用戶只把該聲訊臺電話視為一般的通訊工具而不是服務手段,也就是說,他只知道他所撥打的電話是與他人進行正常的通訊聯絡,享受的是通訊服務而不是聲訊服務。因此,他與聲訊臺之間顯然沒有形成雙方合意的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聲訊臺向電話用戶提供的聲訊服務與電話運營商向電話用戶提供的通訊服務混在了一起,電話用戶在向聲訊臺撥打電話時可能認為撥打的是普通電話,但聲訊臺和電話運營商卻認定電話用戶享受了聲訊服務,使得聲訊臺、電話運營商和電話用戶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變得異常復雜!聲訊臺與電話運營商之間的代收服務費協議,致使聲訊臺能夠從電話用戶那里輕而易舉地得到聲訊服務費用,而不管它是否真的提供了聲訊服務。這種怪誕的運作模式,為聲訊臺吸費、騙取電話用戶的聲訊服務費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那么,我們如何來判斷電話用戶與聲訊臺之間建立了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呢?第一,電話運營商在用戶撥打聲訊臺時,有義務告知電話用戶,其撥打的是聲訊臺,而且必須告知收費標準,如果電話用戶愿意繼續與聲訊臺保持通話則可確定電話用戶與聲訊臺之間建立了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第二,電話用戶必須與聲訊臺保持最低限度的聯絡時間,才能認定電話用戶享受到了聲訊服務,比如我們可以將用戶撥打聲訊臺前一分鐘或一分半鐘時間不計入聲訊服務時間。如果無此限制,電話用戶可能在未享受聲訊臺任何服務的情況下支付聲訊服務費,比如北京某企業撥打的“96229***”,僅七秒鐘即產生了280元聲訊費,我們實在難以想象在七秒鐘內這個企業能享受到聲訊臺的什么服務?第三、如果電話用戶經常撥打聲訊臺并且每次都撥打時間較長,電話運營商應當及時提醒用戶電話是否有可能被盜打,因為只有電話運營商有這種監控能力。對于被盜打的電話,其損失的承擔應區分情況而由聲訊臺、電話運營商或電話用戶承擔,而不是一概由電話用戶承擔。第四、未成年人撥打聲訊臺時,因為未成年人不屬于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者,其撥打聲訊臺也不能認定為電話用戶與聲訊臺之間建立合同關系。但如何才能證明電話用戶撥打電話者是未成年人呢?這仍然要由聲訊臺提供證據,因為他們應當提供其向電話用戶提供服務的證據,比如錄音,無論從打電話者的聲音或是聲訊臺提供的服務內容,我們都不難判斷撥打電話的是否成年人。
按照上述判斷標準,如果聲訊臺與電話用戶之間的聲訊服務合同成立,是否就意味著電話用戶必須向聲訊臺支付聲訊服務費呢?不一定,那要看他是否履行了這份聲訊服務合同。正如平常的經濟交往一樣,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履行,違約、不完全履行還有單方撕毀合同者大有人在。那么,憑什么說聲訊臺與電話用戶的服務合同一成立就讓電話用戶履行付款義務呢?難道合同的成立就意味著聲訊臺履行自己義務了嗎?
從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電話用戶與電話運營商之間存在著通訊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電話運營商為電話用戶提供通訊服務,電話用戶向電話運營商支付通訊服務費用。但是,電話用戶與聲訊臺不一定建立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那怕電話用戶曾經撥打了聲訊電話;進一步講,即使電話用戶與聲訊臺之間的服務合同成立也并不表明聲訊臺履行了服務合同。在此情況下,電話用戶因沒有享受到聲訊服務,因而沒有義務向聲訊臺支付聲訊服務費用。電話運營商在電話用戶與聲訊臺之間沒有服務與被服務關系的情況下,代替聲訊臺收取電話用戶聲訊服務費,于法無據,于理不通!
目前,電話用戶之所以必須向電話運營商交納聲訊費用,是因為他迫于無奈。他無法證明自已的清白,他無法證明自已沒有撥打聲訊臺,他更無法證明他沒有享受聲訊臺提供的服務;他甚至不知道聲訊臺和電話運營商是不同的兩個企業,他更弄不清電話運營商收取的通訊費與聲訊臺收取的聲訊服務費不是一回事兒,他只知道這都叫電話費!他害怕自己的電話會因為拒交費用而停機,他還怕因拖欠這些費用而多交更多的滯納金。所有這一切,都基于電話運營商與聲訊臺之間的代收服務費協議。然而,他們之間的協議與電話用戶有何相干?如果說相干的話,那也僅僅是因為用戶在撥打聲訊臺時,同時享受了電話運營商提供的通訊服務,用戶的電話在產生聲訊服務費的同時產生了通訊費,僅此而已!
電話運營商雖與聲訊臺之間簽有代收聲訊費的協議,但這種協議對于電話用戶并無約束力。電話用戶僅有義務向電話運營商支付正常的電話費而不應包括聲訊服務費,電話用戶有權拒交這種費用。如果聲訊臺認為他向電話用戶提供了聲訊服務,那么他可以直接向電話用戶收取,或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同時他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提交他向電話用戶提供了服務的證據,負有不可推卸的舉證責任。
理順了電話用戶與聲訊臺、電話運營商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們即可弄清楚自已是否真的與聲訊臺之間建立了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同時還知道電話運營商代替聲訊臺向我們收取的聲訊服務費是我們可以拒交的。如果必須要交的話,最好由聲訊臺來拿,同時他必須證明他為您提供了聲訊服務。如果電話運營商因為用戶拒交聲訊服務費而停機,我們可以違約為由將電話運營商送到法庭上去。如此,我們的電話將會變得十分安全,不會再產生莫明其妙的巨額費用。
楊德壽
20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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