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懷忠 ]——(2008-2-29) / 已閱13758次
違法生產經營一次性筷子該由誰來查處
韓懷忠
近日,某省電視臺在新聞追蹤欄目曝光了一家戶在其地處偏僻的山區家中違法加工出售一次性筷子事件。據報道,該臺記者根據群眾舉報,以購買者的身份前往某山村進行調查,發現該村一農戶在自家院中對從外地收購的已使用過的一次性筷子進行簡單地清洗、漂白、露天晾曬后銷往某批發市場,并由該市場批發商進行簡單包裝后銷售。
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收看節目后,提出了進一步加強餐飲消費環節監管的措施,迅速啟動了對全市餐飲消費環節的餐具消毒和一次性筷子采購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并對該由誰來監管和查處此類一次性筷子生產經營行為展開了討論。
毫無疑問,該農戶重復加工銷售已使用過的一次性筷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的定義,一次性筷子屬于食品用工具、設備范疇。該法第十二條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采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提出了要求并制定了罰則,然而,在實際工作中,許多衛生監督機構并未對該類一次性筷子生產作坊進行監管。原因是:
首先,衛生部在1996年9月26日對安徽省衛生廳“關于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是否屬于衛生許可證發放范圍問題的復函”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衛生許可證的發放范圍僅限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對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生產經營和使用應當根據該法的有關規定及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進行衛生監督管理。”自那時起,多數衛生行政部門就不再對包括一次性筷子在內的食品用工具、設備等實行衛生行政許可(個別省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包括了對此類生產單位行政許可的內容)。不實行行政許可,衛生監管也就無從下手,更何況,到目前為止,衛生部也未出臺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管理辦法,所以就衛生監督機構來說,對該類作坊和產品的監管都存在法律法規的空白。目前,針對餐具的監管主要是對餐飲單位使用的餐具的消毒監測和管理,一次性筷子也是參照消毒餐具的衛生標準進行評定。
其次,自2004年國務院對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監管后,衛生行政部門已不再是食品衛生法的唯一執法主體。根據分工,衛生部門只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而將初級農產品監管、食品的生產加工和經營的監管權分別交給了農業、質檢和工商部門,并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但上述分工只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分段,食品安全是否包括與食品相關的產品安全,在理解上仍有歧義。如果包括與食品相關的產品的話,對該類作坊的監管和查處應屬質檢部門,如果不包括的話,對該類產品的監管則落入空檔。目前有案可查的對該類產品進行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6年7月18日發出的“關于印發《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通則》及《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該通知和相關通則規定,對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質檢部門已開始著手對該類產品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實施監管。
第三,雖然該類作坊不同于生產企業,但對于各類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屬于各級質檢部門是毫無疑義的。國家質檢總局曾以“國質檢食監[2007]284號”文件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意見》,并明確界定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是指固定從業人員少,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范圍的產品目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雖然對于一次性筷子等與食品相關的產品是否列入了產品目錄,我們不得而知,但既然質檢部門已監管了生產企業,沒有理由不監管作坊。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包括一次性筷子在內的食品用工具、設備等規定了要求并制定了罰則,為了不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出現空白和盲區,對此類與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仍宜按食品監管的分段原則予以明確。本文涉及的一次性筷子生產作坊,當由有管轄權的質檢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查處,而對銷售業戶和餐飲單位,則分別由工商和衛生部門分別進行監管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