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千里 ]——(2008-4-12) / 已閱17615次
淺談人民法院刑事司法環境中存在的問題
馬千里
“環境”一詞在英文中是“environment”,是動詞“environ”的延伸。英文中的“environ”源于法語中的“environner”和“environ”。“environner”和“environ”又源于拉丁語中的“in(en)”加“circle(viron)”。其含義都是“包圍”、“環繞”的意思。《袖珍牛津英語詞典》對環境一詞的解釋是“環繞任何事物的物體或區域”。由此可見,原版“環境”一詞是個相對的概念,一般是指圍繞某個中心事物的外部世界。中心事物的不同,環境的概念也就隨之不同。在《中國大百科全書(環境科學卷)》里,“環境”一詞一般是指,“圍繞著人群的空間,及其中可以直接、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體。” 《韋氏新大學詞典》(第9版)則在“環境”的第二詞義里,列舉了a、b兩項詞義。a項詞義是“作用于生物或生物社會并最終決定其形式和生存的物質的、化學的和生物的因素(如氣候、土壤和生命體)”。b項詞義是“影響個人或社會生活的社會和文化條件的總和。”最新主流觀點認為,如果以人為中心點的話,人以外的一切就是環境,同時,每個人又是他人環境的組成部分。
刑事司法環境,就是以刑事司法活動為中心,圍繞、作用、影響刑事司法主體依法履行職責的一切因素的總和。
刑事司法主體有機關主體和其他主體之分,機關主體包括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提起公訴和刑事監督的檢察機關、掌握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負責服刑人員改造的監獄和勞改機關、非監禁刑管理幫教試點單位等;其他主體包括具體掌握、行使偵查、公訴、審判、執行刑事司法權力的人和組織,如人民法院的獨任審判員和合議庭等。不同的刑事司法主體司法環境不同,面臨著不同的問題與挑戰,也有著各自不同的經驗和做法。本文僅就人民法院作為刑事司法機關主體所面臨的司法環境作一闡述。
一、刑事司法的外部環境。
黨中央提出建設法治社會以來,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外部環境有了長足的改善,并且正走在進一步提高的正確道路上。但限于時間,不再一一贅述。只是提出問題和一些建議。
(一)司法權地方化制約審判權獨立。
目前,我國司法體制是采“條塊”管理相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方式。即各級司法機關的黨組織受同級地方黨委領導,司法官員歸同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挑選和管理、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免,司法賴以運轉的資源也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劃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0月12日即以法發[1999]28號頒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其中嚴正指出:“司法活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產生、蔓延,嚴重危害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權威”[4]。司法機關在賴以運轉的司法資源的配置上有求于當地政府,地方司法受制于地方在所難免。由于背負服務于地方經濟發展大局和政治需要的重擔,只要司法行為涉及到具體的地方利益,來自地方的壓力與阻力便會飄然而至。“端人的碗,受人的管”,這在“管人的”和“被管的”看來,都已幾乎成為自然而然的事。管理同時意味著制約。雖然學者如王利明等對此已提出檢討、評論,但仍有極少數視司法機關為黨委、政府下屬的職能部門的思想存在。人民法院的財力依賴于當地政府,人事歸當地方黨委管理,法官的職級待遇、職務升遷、政治命脈都掌握在地方,一舉一動都受地方牽制,稍有疏忽,黨委不提名,代表不舉手,政府不撥款,院長日子難過,司法難以運作。如我院的法庭基本建設,從立項、征地、協調與被征地農民關系等方方面面,都必須依賴于地方的支持,所欠建設工程款一千余萬,還須靠地方財政解決,因此,法院要獨立行使刑事司法權,嚴格依法辦案,客觀上存在很大難度。
(二)社會的法治意識沒有與政治、經濟發展同步。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蓬勃發展、蒸蒸日上。全國人民解決了溫飽問題,正在向小康的目標邁進!但與此同時,由于社會保障制度的配套尚不夠完善,醫療、教育制度改革的偏差,下崗職工、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出現,貧富差距的拉大,加之一些司法人員法治觀念淡薄、服務意識不強,極少數司法人員政治素質低,作風不正,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部分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成效不明顯,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實,導致刑事司法權威性被極大的削弱。舉個簡單的例子,馬鞍山本地有個市民心聲網站,經常有市民投訴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被盜向公安機關報警時,接警人員態度冷漠,甚至風言風語,受害者不僅尋求最后的司法救助手段無果,一聲安慰也得不到,反而被冷嘲熱諷,日積月累,刑事司法的權威性就這些經意和不經意間被破壞殆盡。
(三)證人出庭等相關刑事法律規范不科學妨礙司法公正。
北京某區法院接待了一個美國代表團,這個代表團旁聽了一個案件的庭審。在這個案件中,共有7個證人,但那天只有一個證人出庭作證,庭審時法庭卻采納了7個證人證言。庭審結束后,美國的律師、教授問這個法院的院長:為什么不讓另外6人出庭?該院院長說:在我們國家證人出庭制度不完善,那幾個證人有困難,來了之后,我們保障不了經費;另外,我們已通過警察對另外6個人作了核實,我們相信他們的話是正確的。美國人員接著問:如果警察和他們串通起來怎么辦?院長說,我們堅信公檢法是實事求是的。美國人員又問辯方律師:那6個證人作證是對你的當事人不利的,你為什么不提出異議呢?律師說這是中國的審判模式,我們已經司空見慣了。這就導致了控辯雙方質證機會的喪失,剝奪了雙方獲得勝訴的某些機會。大量案件二審不開庭,致使當事人喪失了參與的機會。1999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香港的黑社會老大張子強敲詐大富豪李嘉誠大兒子的案件。一審判處張子強死刑。張子強上訴后,二審未開庭就又判處他死刑。該案在香港引起喧然大波。眾多港媒認為該案是死刑案件,二審法官連被告人的面都不見,就剝奪了他們的生命權,是對生命的踐踏。
(四)上下位法律淵源的規范沖突破壞刑事司法環境。
以立功制度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立功的要件,即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該解釋將立功時間屆定為歸案后,實際上剝奪了刑法賦予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類似的現象還有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等等。我院審理的鐘某搶劫一案,鐘某為了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在潛逃期間,舉報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線索,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得以偵破案件,抓獲了犯罪分子。該犯罪分子被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依照我國刑法關于立功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這里所說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鐘某所舉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法定刑種包括無期徒刑,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也說明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以上刑罰的范圍”,中級法院實際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是結合了犯罪分子自愿認罪、賠償與否等量刑情節的綜合裁判結果,該結果并不排斥依原罪事實判處無期徒刑的可能性。鐘某的檢舉揭發行為客觀上促成了公安機關及時地偵破重大案件,緝捕相關犯罪分子,有效地打擊了犯罪,撫慰了受害者親屬的情感,有利于國家,有利于人民,也符合關于重大立功的規定。但出于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問題(歸案與否),公訴機關在移送起訴時甚至一般立功也沒有認定。
(五)媒體和社會輿論對刑事司法環境的影響。
改革開放的過程,就是普法的過程。現在已經是“五五”普法階段,但犯罪率并沒有呈現人們期待的下降趨勢,反而卻呈現上升趨勢,這是應該思考的一個問題。除社會的法治意識以外,其他如資訊發達帶來的負面東西和文化多樣性,以及某些特定群體的形成等,也在影響人們的違法犯罪行為構成。媒體作為一種重要的資訊工具,對刑事司法環境的影響起著自己的作用。前段時間網民關注的“沈陽劉涌案”“女教師黃靜離奇死亡案”、“湖北襄樊少女高鶯鶯身亡案”等一些案例,過分熱烈的網上炒作,對刑事司法作出公正判斷均形成了一定的干擾。法律是專業的,在公民法治意識的培養過程中,媒體要負起責任。既不能板起面孔傳‘法’授‘道’,更不能把嚴肅的刑事案件報道變成‘八卦’的小道消息。把嚴肅的刑事案件當談資,表面是對法的不尊重,其背后隱藏的是對法無所謂的漠然態度,這對法治國家的建設和公民法治意識的提高不是好事。要通過案例報道培育公民對法的信仰,讓公民體會和領悟到法的威嚴。對普通百姓來說,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卻是對法的感受,對法的實質精神的把握。
(六)中國傳統儒家文化思想制約刑事司法環境。
中國傳統儒家文化講究仁、義、禮、智、信,講究孝、悌為先,刑事審判的說情風對司法獨立影響很大。一些案件一旦進入刑事審判程序,說情者即接踵而至,打電話、寫條子,或明或暗地示意照顧。親與疏、遠與近,親情、友情、恩情等國人尤其重視的因素,經常令刑事司法行為反復斟酌考量。如本院辦理的高某等人故意傷害錢某一案,說情風無孔不入,承辦人關閉手機以求擺脫,當事人仍通過其他途徑影響,個中環節讓人深思。
二、刑事司法的內部環境。
(一)法官的形象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三大要素,即程序公正(過程)、實體公正(結果)、形象公正(公信力)。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已有較多論述,本節只談法官的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指法官的審判讓人們在外觀上、在整體形象上,感覺到是公正的審判。這種公正往往來自于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舉止、語言表達等外在因素。形象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形成完整的整體,可以一并吸納社會中的委屈和不滿,使之降低到最低限度。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批評了四川某法院行政庭法官當庭接打手機、書記員嘴叼香煙的案例,該案的圖像資料在網上公布以后,惡評如潮,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形象公正。一個案件,即使程序執行到位,實體處理也很公正,但法官穿著不整齊,開庭時打手機、發短信,合議庭組成人員隨意進出,三人“坐堂”甚至變成一人獨任審判,這就是形象不公。上海一法庭開庭時,有人給其中一名法官打手機,這個法官跟另外兩個法官耳語幾句后就出去了,另外兩個法官一看,也跟著出去了。這樣的判決結果哪怕是公正的,人們也不會信服。這其中某些現象在本院的刑事司法活動中也時有發現。
(二)法官管理的行政化 。
對法官的管理應當強調兩點:(1)只處罰法官的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說了不該說的話,做了不該做的事情,構成了職業上的犯罪,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等,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處理法官。(2)法官對案件的認識問題永遠不受處罰。以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為例,現在許多法院都或明或暗地單純將上級法院發回和改判案件的數量來衡量一審法官的辦案水平,有的甚至和法官的切身利益掛鉤,影響評先評優,包括給予其他處罰。這就導致了一審法官不希望案件被發回、改判,從而在一審程序其間頻繁向上級法院匯報請示,先把結論問出來,或者由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提前溝通,介入一審法院的案件,使一審法院就體現了二審的結論,當事人上訴、抗訴了也沒用,導致二審終審制名存實亡。實際上許多案件更多的是一、二審認識不同的問題。認識不同是正常的,專家的觀點都可以不一致,完全相同反而是不正常的。如何建立正確的錯案評定制度,轉變單純唯發回、改判為“錯案”論的主觀意識,有助于審判權的真正獨立。
(三)組織上的行政化
有人曾將醫生與法官進行對比。“醫院里沒有設立醫療委員會,讓主治醫生報告,請醫療委員會的各位委員對醫治方案進行討論決定。即便專家會診也要必須接觸病人才能下結論,定醫療方案。醫院的行政領導沒經親臨病床對病人進行檢查是不敢直接決定醫療方案的。為什么?醫院怕治死人。難道法院就不怕判錯案件嗎?醫院治死的是一個病人,法院判錯的是一個人的命運,甚至是一個人的身家性命,影響的是在公眾中的形象”。這個話有些片面和偏激了,法院畢竟不完全等同于醫院。醫院更多的是涉及病人身體、生命健康的自然科學問題,法院更多的是審理案件適用法律的社會科學問題,法院作為國家機關,也需要更多的領導和管理。但畢竟直接參與庭審的是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對案件犯罪事實把握的全面程度、對被告人認罪態度、悔罪意識的感受程度,還都是審判人員最深刻。舉個簡單的例子,同樣是“自愿認罪”,有的被告人只是象走過場一樣求得一個酌定情節,有的被告人卻是真誠的悔過并體現在實際行動上,這些都是單純的書面匯報看不到的。作為黨教育多年的刑事司法干部,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基本都有良好的大局意識和服從態度,這是黨性和原則。但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的意見與主管領導的意見有著相互尊重的必要,過于頻繁而輕易的否定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的意見,往往容易挫傷辦案人的積極性,打擊承辦人的責任心。
(四)裁判文書的寫作尚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判決書的改革已經有了相當的成績,但還存在一些不足。如判決書不能歸納出控辯雙方的觀點,缺乏爭辯的過程;法官的推導思路不夠明確,裁判結論往往與推導無關;某些判決書對辯方證據不采納,為什么不采納辯方的證據,不給出個說法;對辯方的意見不給出充分的解釋、說理(大多數情況下以“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輕輕帶過);只注重有罪和罪重的說理,不注重無罪和罪輕的說理等。
三、打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環境
(一)各級黨委加強營造良好刑事司法環境工作的領導,黨委宣傳部門加大宣傳力度,發揮輿論正面引導作用。各級政府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找準問題,提出改進措施,認真進行整改,切實解決法治環境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各級人大常委會重點檢查地方立法和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地方立法,加強監督工作。
(二)將現有“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司法保障體制改革為垂直管理。如將地(市)級司法機關和基層司法機關黨委成員由省級司法機關黨委主管;司法經費單列,列入國家預算。司法機關的垂直管理體制并非與海關、工商、稅務、質量監督等部門的類比之后的簡單效仿,而是司法的性質和特色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必要保證,也是理順司法管理體制的前提和關鍵。實現司法機關的垂直管理與分級管理一樣,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只是實現的方式不同,都是一級服從上一級,最后統一服從于中央。這不僅不是削弱黨的領導,還是在體現司法管理規律的同時切實加強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的表現。全國政協委員、最高法副院長萬鄂湘前不久透露,最高法正在論證新方案,有可能實行法院系統的兩級財政保障。這就是一個很好的開始。
(三)加大刑事審判工作宣傳力度。
宣傳方向包括深入基層街道、社區和廠礦企業,加強對群眾的普法教育,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及時報道刑事大要案審判成果,教育群眾,震懾罪犯;加強正面宣傳引導,著力宣傳一批刑事審判先進個人、集體典型事跡;以平面媒體為主,同時加強網上宣傳教育,組織網上普法活動等。媒體也有責任站出來,及時傳達正確觀點,引導公眾公正認識,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四)牢固樹立人民法院刑事司法干警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肖揚院長指出:人民法院的工作只有同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和工作大局聯系起來,才能有方向、有意義、有章法,才能更好地體現自己的地位,發揮自己的作用。為此,每一位刑事審判法官都要樹立主人翁的責任感,以滿腔的熱情、百倍的努力投入到司法實踐中來,要進一步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創造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廣大刑事審判法官要立足本職崗位,解決薄弱環節,明確工作重點,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切實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地方改起,一個問題一個問題地解決,一項能力一項能力地提高,使法官作風明顯好轉、司法能力明顯提升。
(五)加強人民法院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建設。在經濟轉型、社會轉軌的進程中,各種新問題、新現象、新矛盾層出不窮。只有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創造新思路、新方法、新對策,才能更好地應對各種挑戰。創新意識的樹立,需要有良好的土壤。為此,人民法院要樹立科學發展觀,養成扎實的工作方法,善于調查研究,抓住問題的本質,把握發展規律;要加強法院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建設,用現代先進司法理念指導各項工作;要努力形成一個高瞻遠矚、善謀大局的領導班子,以挺立時代潮頭的氣魄,以敢為天下先的自信,聚精會神干事業,一心一意謀發展;要善于調動廣大刑事審判法官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形成良好的學習與交流氛圍。
(六)營造莊嚴整潔的審判環境。法院審判環境包括法院外部形態的設計、審判場地的布置及法院環境的管理。法院環境的設計與管理,能體現法院的宗旨和任務,并能以強化法院宗旨任務為原則。一個好的審判環境給人莊重整潔、井然有序、威嚴肅穆感,使人透過法院外在物的陳設、布置及管理,能感覺到審判人員嚴肅認真、一絲不茍、黑白分明的一種特性。這樣的一種環境氛圍,對于訴訟當事人,顯然會造成一種有利接受依法審判的心理效應。相反,一個法院如果缺乏管理,或管理不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進到法院,看到法院環境骯臟雜亂、人員作風散漫,就會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所以,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對于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目標十分重要。
(七)樹立公正文明的法官形象。一個具有良好職業素養、高尚的職業道德的法官,不論在審判工作中,或是在業外活動中,都能表現出莊重謹慎、文明正直的職業特性;在司法工作中使人感到有很強的責任感、事業心和一絲不茍的作風;與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交往中,能使人感到充滿浩然正氣,頂住各種誘惑,勇于堅持原則;在審理案件時,表現出一個稱職法官對法律的深刻理解,對案件的周密分析,以及對法律條文的準確運用。法官要嚴格遵守以下紀律和規則:一是要嚴格遵守庭審紀律。法庭是法官活動的主要場所,也是司法禮儀表現最充分的地方。法官要首先遵守法庭的規則和要求,做到不隨意更改庭審時間,開庭按規定著裝,不遲到、早退,不中途離庭、隨意進出、走動,不開手機、呼機,不要有吸煙、打哈欠、扣鼻孔、低頭仰腦等不文明動作;庭審過程中使用文明、規范的語言,認真、耐心地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意見,不隨意打斷當事人的發言,要讓當事人感受到法院是當事人說理的地方;不參與當事人辯論,不得有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二是要落實公開審判的原則。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保公信。所有的案件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審判的以外,一律公開開庭審理,做到訴訟在法庭、舉證在法庭、質證在法庭、認證在法庭、辯論在法庭、宣判在法庭。同時將判決理由公開,這樣有利于當事人理性地接受判決。三是要嚴格執行審判(執行)規程,嚴格遵守訴訟法的規定,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總之,只有每一個刑事審判法官以現代司法理念和公正高效廉潔的形象,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及其利益,公正地裁判每一宗案件,公正的處理一切與審判工作相關的司法事務,才能使法官真正成為具有強烈社會正義感和公正信仰的整體,才能營造一個良好的刑事司法環境,使法官和法院真正成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實實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