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延安 ]——(2008-4-15) / 已閱10555次
電腦量刑與量刑公正
王 延 安
(廣西民族大學政法學院 廣西南寧 530006)
【摘要】電腦量刑的出現反映了社會對人腦量刑的失望和對量刑公正的渴望,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但是,電腦量刑只是一種輔助工具。我們更應該思考人們對其寄予厚望的深層原因,加快法治改革的步伐,切實保障法官權威,努力提高法官素質,真正實現依法治國。
【關鍵詞】電腦 量刑 公正
【Abstract】The advent of“ Measurement of Penalty by Computers”reflects the disappointment to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 by human brains and the eager to justice of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But it is only an auxiliary measure.We should take the inside cause of so much hope from the people into account , accellerate the pace of the justice reform, safeguard the dignity of the judges, enhance the capability of the judges,realize the goal to be ruled by law.
【Key words】Computers Measurement of penalty Justice
據2006年8月2日《法制日報》報道,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2006年3月開發研制出了一套電腦量刑法律軟件,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的同案不同刑的問題。法官在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后,只需將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輸入電腦,幾秒種后,電腦就會根據儲存的法律條文,對被告人做出適當的量刑,量刑結果可以精確到日,從而實現了量刑的數字化精確化。無獨有偶。2007年3月,武漢大學法學院趙廷光教授在《湖北警官學院學報》第2期發表了《論“電腦量刑”的基本原理》,全面論述了其“從1987年開始研究量刑公正與人工智能技術的結合問題,經過16年的艱難探索,飽嘗困惑與失敗的痛苦,在部分博碩士研究生不同程度的參與下,終于攻克了被稱為世界難題的量刑偏差,成功地完成了人工智能軟件《輔助量刑系統》的研制,較好地實現了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從而使宣告刑具有可預測和重復驗證性。”在趙廷光教授的《輔助良性系統》的研制報告中,稱之為“解決一個事關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 電腦量刑的出現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既有歡欣鼓舞之聲又有質疑討伐之音。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從不同的聲音中辨證地看待電腦量刑這一新生事物,更應該從其背后隱含的深層社會問題進行反思,最終從根源上解決量刑不公問題。
一,不同的聲音。
1.贊成的。對于電腦量刑寄予重大期望的人認為其具有以下功能: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提高審判效率、實現司法公正。例如,“電腦量刑是信息化在司法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客觀要求。” “就規范化量刑而言,其利主要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減小量刑上的隨意性,防止因個人因素造成的量刑失衡問題。” “從電腦量刑的權力設計來看,法官放棄大多數的自由裁量權,只保留極小的一部分(量刑幅度不超過6個月),把履行公正的義務交給電腦判斷,最大可能擠壓縮小法官營私的空間。從審判效率來看,可以彌補法官人數法律素質的不足,在目前階段法律教育尚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正好承擔起補充的作用。然而,更為重要的,應是電腦量刑從技術支持上,所賦予審判民主的斑斕色彩。”
2 .質疑者認為,電腦量刑無助于公正效率之實現和法官素質的提高。例如,有學者認為,“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是為適應司法改革對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種措施,但其背后的價值取向卻是完全背離了這一要求。” 季衛東教授認為,“假如這樣的初級系統軟件只被當作審判的輔助性工具,只在有限的范圍內用于減輕檢索負擔以及避免疏漏,那倒也無可厚非。但一旦真要法官們據此形成判決,就難免會遺患無窮。” 也有學者對電腦量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質疑,甚至有學者明確指出:電腦量刑,本身就是違憲!
二、辨證看待電腦量刑。
1.電腦量刑的優點是,它可以緩解目前我國審判實踐中由于法官素質整體偏低和外界不當干擾所出現的量刑嚴重不公的司法現狀,滿足了社會對司法公正的熱切渴望。首先,它有助于避免因法官素質而導致的量刑嚴重偏差,減少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審理出現重大差異的現象,實現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其次,電腦量刑可以有限地排除外部力量對司法權的不當干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量刑程序中的暗箱操作,以期解決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人情案、關系案問題。
2.電腦量刑的缺點在于它的機械性有余而適應性不足,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復雜多樣,不符合案件裁判的客觀規律。研究電腦量刑的初衷是通過細化各種量刑情節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實現量刑的公正。而現實生活的千姿百態和具體案件的形形色色又決定了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必要。首先,法律的規定是有局限的。無論立法者考慮的多么周全,立法技術怎樣完善,都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無缺的法律。其次,語言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例如,“車”這個詞,在不同年代、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礎上,權衡刑事責任的輕重,依法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處刑罰或適用某種非刑罰處理方法,判處何種刑種和刑度以及是否現實執行某種刑罰的審判活動。只有法官才是這一審判活動的主體。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法官只有根據職業理性,將具體案件與法律規定聯系起來,才能作出適當的判決。同樣是故意殺人,殺人動機有仇恨、嫉妒、憤怒、謀財等,殺人情節有一刀致命、連砍幾十刀、或者焚尸匿跡等,被害人有生人、熟人、朋友、親人等,電腦不能代替人腦進行理性思考并基于社會生活經驗作出判斷。電腦量刑是建立在對法官不信任的基礎上,它限制了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也剝奪了法官的意志和理性。盡管可能暫時緩解法官整體素質偏低的現實困境,但從長遠來看,它只能培養法官的惰性,不利于法官隊伍的成長。
三、電腦量刑背后的深層問題。
作為出現在社會轉型期并被寄于重大期望的新事物,這絕不是一個偶然現象,它是我國現階段不容樂觀的司法現狀所催生出來的一個特殊產物,反映了社會對于司法改革的強烈渴望。長期以來,刑事審判中的量刑畸輕畸重,殉私枉法,超期羈押,甚至冤假錯案,讓人們對于法律的公正感到困惑與無奈,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形象。量刑不公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因審判人員素質不能公正,也有因受外界影響不愿或不敢公正。
1.法官素質參差不齊,辦案效率低下。“三盲院長”“舞女法官”,“法官打律師”等荒誕現象,也屢屢擊中了我國法官素質普遍偏低的軟肋。過去我們一直把法院作為專政機關,大量復員轉業軍人安置進入法院成為法官,其中絕大多數沒有受過正規法學教育,只是接受短期培訓,難以適應事關剝奪公民人身財產甚至生命的刑事審判工作。在實行法官資格以后,雖有改進,但在中級及以下法院,法官法律素質較低仍是不爭的事實,這在偏遠的中西部地區尤為嚴重。據統計,到2002年,我國法官隊伍(具有審判職稱者)已有21萬之巨,堪稱世界之最,大約每6000人中便有一名法官,這與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大約11萬人中有1名法官、日本4.3萬人中有1名法官相比,我國法官的人數實在太多了。 以人均辦案數量來比較,美國法官每年的平均辦案大約在300-400左右,幾乎每人每天可以審結1個案件。而我國法官人均結案率是21件。 大量低素質法官決定了量刑不公的必然現實,而審判委員會的監督的長期有效性更能驗證這一點。
2.司法不公,冤假錯案日益引起社會的關注,動搖了人們對法官判決的信心,加深了人們對公正量刑的期盼。正如英國哲學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司法裁判不公而引起的大量申訴和上訪,既增加了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消耗了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又損壞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影響了社會的穩定。電腦量刑正好以其表面上的公正無私符合人們的美好愿望。
3.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傾向使法官和法院的審判獨立難以保障。在法官管理上,一直沿用與行政機關類似的等級服從制度,法官套用的是行政機關的職稱體系,如處級法官,科級法官。同時,法院內部的院長,庭長等對法官處理案件過程享有制度化的干預權力,案件結果要經過領導層層把關。這種等級服從制度違反了司法決策的內在要求,強化了位階高的法官對其下屬法官的影響力,不利于親自審理案件法官作出獨立的判斷。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也出現了下級法院處理具體案件時先向上級請示的情形,使兩審制流于形式。地方保護主義是司法地方化的必然惡果,因為地方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必然要為當地經濟“保駕護航”。正如漢密爾頓所說:“對于人的本性來說,對于人的生存權有控制權,等于對人的意志有控制權。”
四、實現司法公正的根本出路在于司法制度的改革。
1.真正提高法官素質。司法裁量的主體只能是人,是高素質的法官,電腦永遠不能代替人腦。正確量刑的前提是準確定罪。如果定罪不準,量刑也就失去了意義。而準確地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等需要法官根據案件不同情況,運用法律思維方法得出適當判斷。例如,被告人張三因為某老板長期拖欠其工錢不給,就把老板八歲的兒子哄騙到外地。由于平時張某和小孩關系較好,經常給他買東西,小孩很愿意跟著。接著,張三打電話告訴老板要求付給工錢。老板說他的孩子正沒人管,也不會給付工錢。后來,干脆電話也換了。張三沒辦法,只得領著孩子打工。直到有一天,公安人員在工地將其抓獲。在本案中,張三行為的定性是正確量刑的前提。公安機關依其構成綁架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依其構成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張三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從表面看,這三種意見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甚至差別很大的法定刑。根據刑法規定:綁架罪的法定刑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最高可處死刑,非法拘禁罪的最低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拐騙兒童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如果司法人員沒有專門的法律職業技能,不能正確判斷案件的性質,無論電腦的功能多么完善,都不可能保證量刑的公正。至于像佘祥林等的冤假錯案,就算電腦把刑期精確到了天數,也無法保證法律的公正。在當今的中國,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遠比改進電腦量刑系統軟件技術更為緊迫。
2 .要逐步實現法官職業化,樹立法官權威。人們選擇法律作為社會控制和實現正義的工具,體現了對文明和進步的不懈追求。但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官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正如一位德國法學家所說:“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國進入現實王國控制社會生活關系的大門。••••••法律憑借于法官而降臨塵世。” 在西方發達國家人們的眼里,身穿猩紅色法袍,頭戴卷曲假發的法官代表了法律的權威,令人不無敬畏。由于我國歷史上長期實行由行政長官兼理審判事務,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模式,致使我國的法官缺乏必要的權威,甚至淪為地方黨政機關的 附庸。許多當事人對法官的判決的公正性缺乏必要的信賴,這也是頗具中國特色“執行難”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那么,樹立法官權威是否與我們提倡的反對人治實行法治相矛盾呢?我國學者認為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因為法治國中法官權威是一種制度化權威,是法官個人人格的制度化,而不同于個人的權威。在法治社會中,法官權威不是指法官個人的權威,而是指作為職業的權威。法官權威的基礎是法官的獨立。因為相對于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是權力最弱的一個。“在分權政府中,行政部門不僅具有榮譽、地位的分配權,而且執掌社會的武力。立法機關不僅掌握財權,而且制定公民權利義務的準則。••••••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司法部門為分立的三權中最弱的一個,與其它兩者不可比擬。司法部門絕對無從反對其它兩個部門,故應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它兩方面的侵犯。” 盡管我國沒有實行三權分立,但是西方長期的法治化歷史經驗和成熟的法治制度卻值得我們借鑒。如果法官受制于政黨或政府,聽命于上司或上級,沒有自己的獨立意志,就不能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適當的判決。這樣的判決也得不到當事人的信任和社會的認可,即使判決實際上并沒有錯誤。無數經驗表明,在不獨立的情況下,法官的不當裁判極容易發生。因此,西方發達國家非常強調法官的獨立地位 ,不但確立了法官在國家權力機構中的獨立地位,而且建立了包括不被隨意免職、高薪等身份保障制度。德國一學者曾對法官獨立的內容列舉了八項:第一,獨立于國家和社會間之各種勢力;第二,獨立于上級機關;第三,獨立于政府;第四,獨立于議會;第五,獨立于政黨;第六,獨立于新聞;第七,獨立于國民之聲望;第八,獨立于自我、偏見及激情。 在當前的中國,影響法官獨立的因素主要包括人大、政府、法院內部和黨委的干預 。如何通過司法制度改革,建立職業化的法官隊伍,正確理順法官與法院內部和外部的關系,確保法官意志不變成長官意志、法律不淪為權力的工具,從而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依法治國的目標才能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才有保障。
結語:電腦量刑的出現反映了社會對當前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中量刑不公問題的強烈不滿,從對人腦量刑的失望轉向電腦量刑公正的無限期待。電腦量刑盡管具有一定的優點,但是也有其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點。我們應該看到背后的根本問題并認真思考解決它的有效辦法,切不可本末倒置,認為電腦可以代替人腦 、量刑軟件的開發研制可以比司法制度的改革更緊迫更能保證法律的公正。
參考文獻
1 孫笑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職業的中國思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年版。
2張文顯、信春鷹、孫謙主編:《司法改革報告——法律職業共同體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趙廷光 :《論“電腦量刑”的基本原理》,載于〈〈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