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躍挺 ]——(2008-5-1) / 已閱17673次
⑽命令規范是針對于一些有可能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換言之,每個人都有成為該類人的可能性,即命令范是針對于一般人的,具有客觀性。對于具體的人而言,這種命令規范就轉換為了只針對具體人本身的現實的義務規范,具有主觀性。
⑾參見余振華著《刑法違法性理論》,臺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78、79、80頁
⑿參見甘添貴著《刑法之重要理念》,臺北瑞興出版社1996年版;林山田著《刑法通論》,臺灣大學圖書館印2005年第9版。
⒀參見林山田著《刑法通論》,臺灣大學圖書館印2005年第9版,第295、2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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