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松南 ]——(2008-5-7) / 已閱17834次
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全程指引之二(合同簽署時的審核)
江蘇唯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居松南
摘要:合同在簽署時需要防止合同可能成為無效之合同,從而喪失合同的約束力。合同簽署時應當加大對合同簽署對象的審核,從簽署對象的行為能力、是否有代理權等多方面加以考量,防范合同的風險,從而為今后糾紛的避免打下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無效合同;行為能力;風險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探討了在合同訂立時如何進行磋商并防范合同的風險。隨著合同磋商的結束,就涉及到合同簽署的問題,合同的簽署系合同訂立雙方最終確定雙方磋商內容的過程,合同一旦簽署,即可能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合同雙方即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的義務并可形式合同權利。但是合同簽署的不適當則可能導致合同的效力發生偏差,甚至導致合同的無效,也就是說,盡管雙方簽訂了合同,但因為合同簽署時的缺陷使得合同雙方均逃離合同的約束,進而使得雙方磋商的結果付諸東流,這是絕大多數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合同簽署時如何防范合同的風險呢,主要應當從這幾個方面進行。
(一)以個人為合同簽署對象的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過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簽署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考察合同簽署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顯得至關重要。
1、年齡。我國民法通則對行為能力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即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簽訂合同的人應當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或者至少是十六周歲,同時他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但是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單純獲利的合同或者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無論如何都不得和未年滿十周歲的自然人簽署合同,否則該合同可能直接被歸屬為無效合同。
2、智力及精神狀況
精神狀況同樣是考察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重要因素,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簽署時,若明知對方存在精神智力障礙,仍和對方簽署合同,則是對上述條款的漠視。合同簽署時應考量對方是否存在精神障礙,應杜絕和因精神狀況為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合同導致的合同無效情況。
(二)單位
絕大多書商事合同簽署的對象是單位或企業之間簽署的,而且此類合同的種類繁多,涉及金額巨大,合同簽署時應當嚴加防范,注重從多方面防止合同瑕疵的出線。
1、單位的經營范圍。
一個單位的經營范圍通常在企業的營業執照中清楚的表示出來,營業范圍的規定限定了企業的經營的領域。在過去,我國實行的是明列經營范圍的方式,即將企業的經營范圍詳細地列舉出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日趨復雜,行業越來越多,而且國家也逐步地放開對商事行為的控制,現今的營業范圍登記一般采用反向登記的形式,即列明不得經營的范圍。
營業范圍的限定實際上是對企業的行為能力的限定,從理論上而言,超過營業范圍的經營行為法律上是存在瑕疵的。我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一般均不對超過營業范圍的商事行為確認為無效法律行為。盡管如此,我們仍然要建議合同訂立者在簽訂合同之前對對方當事人的營業范圍做一審核,畢竟在營業范圍內的經營范圍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仍有許多特定的行業是屬于國家管制的對象,這類行業的經營行為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企業方能從事,諸如金融、保險以及某些涉及特定利益的特定行業。如果企業從事這類行業的行為未經批準,其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故建議某類特定的業務即將發生時,最好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查清該項業務是否是特定行業,以避免無效合同的產生。
2、簽署人的授權是否充分。
簽訂合同時一般企業均加蓋公章,但是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采用由代理人簽署協議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合同簽訂單位應當著力審核簽署合同的人是否有代理權限。因為根據我國代理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代理權的人的行為不能約束委托人,除非該代理構成表見代理。公司企業簽訂合同時應當要求對方出示委托書,并將委托書與合同一并予以保留,唯如此才能防止無權代理的產生。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視同公司行為,所以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其效力是確定的,如何確認其為法定代表人,只需要查詢該人是否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即可。
3、公章的審核。
中國因為其慣有的文化傳統,更注重與公章而非簽名。在這一點上和西方國家明顯不同,西方國家一般均以簽名表示身份,很少有使用公章的形式。我國對于公章的管理實行了嚴格的公章管理制度,由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公章的刻制,而私刻公章屬于刑法禁止的行為,所謂見印視見人。但是盡管存在如此,仍然存在公司銀行混亂的情況。鑒于此類情況,建議合同簽署時應當確認其公章是否為公司應有的公章,此類公章通過法律法律專業人士即可以查詢。
4、考察合同的生效條件或生效時間。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同時我國合同法也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但是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另外,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通過以上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發現合同的簽署并不意味著合同一定生效,合同的條款明顯約定了生效條件或生效期限的,該合同一直到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方能產生合同約束力。合同簽署時對此類條件和期限條款應當嚴加審核,防止出線合同暫不生效的情況。
5、考察合同是否是需要審批的合同。
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強行法對民事行為的強行約束,比如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自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現實生活中通常出現合同雙方簽訂抵押合同,由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證土地證交付給對方,以為完成了抵押手續,其實我國法律對此已經明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擔保的抵押協議不生效,且不能對抗第三人。
另外合資合同等協議也應當由商務部或其授權機關批準。此類合同種類雖不是非常多,但是普通當事人無從考量和知道,亦應在法律審核階段仔細審查。歡迎各位和筆者聯系就此類問題展開深入探討。
作者單位:江蘇唯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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