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8-5-14) / 已閱46479次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哪些情形屬于自設勞務派遣單位,勞動合同法未做出規定。本條明確了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出資、控股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行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其實,用人單位“自設”勞務派遣單位是難以規制的,比如用人單位出資人暗中操縱其朋友、親屬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同樣可達到其目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投訴、舉報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投訴、舉報,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即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解讀】:本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生效施行日期,通常可規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文: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 李迎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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