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棟 ]——(2008-5-31) / 已閱19116次
(二)日本
日本列島位于地震多發地帶,其建筑一般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災害損失一般較小。日本建立了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合作的地震災害財產賠償制度。根據不同的賠償額度政府和保險公司的承擔比例不同,額度越高由政府負擔的比例越大,最高為95%。[12]除政府的積極介入外,保險公司不僅通過國內的再保險公司分擔風險,而且利用國際再保險公司在世界范圍內分散風險。
(三)德國
德國的方法比較簡便,由購房者自主決定是否參保理賠范圍相當廣泛的房屋保險(包括水災、火災、颶風、地震、閃電、冰雹等常見的各種自然災害)。不過,房屋保險的保費較低,總體上一般家庭住房每年的保費約為專業評估機構“再造房價”的千分之五左右。[13]
三、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構建
(一)政府轉變觀念
瑞士再保險公司根據主要經濟數據、政府統計數據以及保險市場研究,對各種自然災害情形下給中國造成的潛在損失進行了測算,地震、臺風以及洪水等重大災害可能導致遠超過1000億元的財產損失,而一場特大災害可能造成超過1萬億元的經濟損失。[14]而在上述潛在損失中,目前僅有極少部分有保險保障。到目前為止,因自然災害而獲得保險賠償僅占極少的一部分,絕大部分由個人和企業承擔,并最終由政府承擔。
因巨災而導致的突發性財政拮據,一方面會大量消耗國民經濟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悖于政府提倡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理利用社會資源,是政府管理的一個重要突破。[15]政府實際上應該是社會的協調者,充分有效地發揮各種社會資源的作用,是政府面對巨災時首先應該做的。當社會資源無法解決時再由政府來托底,可以稱這處理規則為“民間救濟用盡原則”。
事實上在我國,不僅立法上明確加以規定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保險體系,[16]而且在實踐中已經采取了相應的措施,成效顯著[17]。政府在兜底承擔風險之前,可以預設幾道“防火墻”,第一道由公民自身承擔、消化風險;第二道是風險轉嫁機制,通行的做法是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個人把超過他們承受能力的風險,通過參加保險的形式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境內、境外的再保險公司將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部分轉保出去;第三道是建立廣泛的依靠國內外社會救濟、慈善的服務系統。[18]當前述民間救濟用盡的時候,最終由政府承擔超出部分的責任。
政府的主要角色應是協調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并最終承擔風險。政府的觀念應及早轉變,以便符合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
(二)巨災保險體系的構建
1、巨災保險
所謂巨災保險制度,是指對由于突發性的、無法且難以預見的、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災難性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切實保障的風險分散制度。[19]
巨災險的承保范圍應該包括我國常見的各種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如地震(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以來,我國發生的5級以上的地震達15次[20]),臺風(我國東南沿海諸省每年均遭受不同程度的臺風襲擊),洪水(我國長江流域、黃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等屬洪水多發地區),海嘯,颶風,干旱(2007年我國江南地區、華中地區遭受50年一遇之特大干旱),冰雪(2008年春節前后,南方諸省遭受百年一遇之冰雪侵襲,其中湖南、江西、浙江、貴州等地受災嚴重),泥石流,山體滑坡等。
2、巨災保險體系
(1)巨災風險基金
巨災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可以從五條渠道籌集:一是通過國家財政,每年按照當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撥付,此項撥付應該優于其他需要;二是向特定對象(主要是企業)發行巨災債券,它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方式,將發行債券募集到的資金投資于高安全領域以解決風險突發時的即時支付問題,當巨災出現時動用資金可能會導致債券清盤的風險;三是商業保險公司,從每年收取的保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參照保險保障基金的方法進行管理;四是利用財政撥付和從保險公司提取的資金進行投資,以促進資金的保值增值,該部分資金的投資宜集中于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領域,諸如國債、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低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五是國家可以利用財稅杠桿,實施減稅政策,降低現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稅率或者對巨災險部分不征或減征營業稅。
對于巨災風險基金的收繳、投資以及日常運作,需要一個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來負責。我國可以借鑒新西蘭的做法設立巨災風險基金管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從上述五種渠道籌集資金,并且在發生災害后按規定進行賠付。委員會的資金運作應由審計部門進行定期審計,加強監管,保證資金運作的透明公開。
(2)保險公司
保監部門會同保險公司設計出合理的巨災保險條款,根據報單持有人投保的保險金額在出險時進行賠付。若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同一費率、同一賠償額的保單,有失公允,保險公司必須對出險概率進行評估。以地震險為例,出險概率評估可以根據地震帶的分布情況、建筑物的抗震級別(借鑒日本的經驗應在地震多發地帶逐漸淘汰預制板結構的住房,推行抗震級別高的住房),之前發生地震的年份(1676年汶川曾發生過大地震,其時房屋跨塌,男婦死傷無數)等數據進行綜合考量,各保險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方案、模型進行出險概率的評估,以確定在該地區的承保范圍和具體保費。其中在2006年,人保財險啟用由美國AIR公司開發的專門針對中國的地震模型,按照模擬的方法,進行全國范圍內、特定區域和單一標的的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可以在承保前確定某一標的的損失概率,還可以在承保后確定可能帶來的最大損失。[21]
對于保費的繳納,可以借鑒之前在我國推定的能繁母豬險的繳納比例進行繳納,即由政府出資80%,企業或個人出資20%(應包括財險和壽險)。當然在地震高發地區或災害頻發地區就不應鼓勵企業發展和個人居住,政府應在風險評估后決定是否提供財政補貼。
(3)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保險公司出于控制損失,穩定業務經營,擴大承保能力,增加業務量,有利于改善經營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保險機制。[22]根據保險慣例,專業再保險公司一般經營的范圍不囿于境內,也接受境外的分出、分入再保險業務,不過按照再保險境內優先分保的原則,境內的再保險公司應該承擔比較大份額的再保險業務。考慮到巨災屬于高風險的保險業務,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一般都在國際范圍內安排分保,這樣既可以分散風險,也可以在出險時及時向投保人賠付。例如1995年1月17日在日本神戶發生的7.2級地震損壞房屋、設施10萬多所,死6000余人,傷3萬余人,保險賠款超過25億美元,由于存在再保險機制,地震災后賠款很快得到了妥善解決。[23]
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由于巨災保險的缺位,保險賠款占損失總額的2—3%左右,境內外的再保險公司更無須為此次巨災買單。完善的保險制度的構建,不僅對政府責任是一種減輕,而且對災民來說更是一種重建家園的信心。
(4)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為災區籌集救助資金:其一是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團體、組織、個人通過自愿的方式向災區民眾進行捐款,這應該是社會救濟的主要方式。截止5月29日,為汶川地震捐款的總額達到370億元,這部分資金除某些定點捐助之外,其余將主要用于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許多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團體、組織、個人提供了各種各樣的援助,其中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等和其他慈善組織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二是發行賑災福利彩票,此次汶川地震發生以后,重慶市福利彩票中心即時發行了500萬元的即開型賑災彩票,民政部也將發行一定數量的賑災彩票,所募集資金將捐獻給災區。
社會救濟制度的發達,一方面說明社會主體的社會責任感增強,另一方面也說明將來在建立巨災保險體系時不可忽視社會救濟的力量。
(5)政府
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其一是為巨災風險基金直接撥付資金;其二是通過發行巨災債券的方式募集資金,充實巨災風險基金;其三是利用財稅的杠桿作用刺激保險公司的發展;其四是提供財政補貼,和企業或個人共同承擔巨災險的保費;其五是當巨災風險基金、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社會救濟等渠道尚無法滿足因災所致損失時承擔最后的補償責任。
當然在災難發生后,政府首先需要充當的角色是救助者,動用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等力量參與救災。而對于因災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則應在用盡民間救濟方法之后才承擔兜底責任。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首先由巨災風險基金進行賠付,對此應設立最高賠付限額,比方將房屋賠付的最高限額設定為10萬元,將屋內財產賠付的最高限額設定為2萬元。然后由保險公司負擔超過限額部分的賠付,由再保險公司承擔超過保險公司賠付限額的部分責任。此外還要充分利用社會救濟途徑募集資金,用于災民安置、災后重建等。當這些民間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損失時,由政府最后買單,相信此時政府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不會很大。
結語
在法律的明確指引下,政府轉變觀念,構建由巨災風險基金、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社會救濟、政府組成的巨災保險體系,不僅可以使我們從容面對諸如雪災、地震等巨大的自然災害,而且可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系,是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給我們的啟示,是我們需要迫切解決的制度建構。
僅以此文獻給汶川地震的死難者。
參考文獻:
[1][21]《誰為巨災損失買單》 孫軻、趙萍 《21世紀經濟報道》
[2][3][14][15]《巨災保險期盼觀念轉變先行》 李繼學 《中國財經報》
[4][5][6]《地震對保險公司的業績影響》 《上海證券報》
[7][8]《壽險在遭災后的理賠》 陳元元 《理財周報》
[9][12]《評論:應建立市場與政府結合的巨災險》 熊仁宇 《21世紀經濟報道》
[10][11][13]《像推進“交強險”一樣推進“地震險”》 葉檀 《瀟湘晨報》
[16]《突發事件應對法》明文規定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保。
[17]能繁母豬險的推出,使不少農戶在今年春節前后的雪災中減少了損失。該險種的保險金額為1000元,其中保費國家財政出48元,農戶出12元。
[18] 截止5月29日,汶川特大地震已經接受的捐款的總額達到370億元。
[19]《特事特辦 汶川地震應催化巨災保險體系構建》 吳睿鶇 《證券時報》
[20]該統計數據不包括汶川地震以及之后發生的余震。
[22]《最新保險法法理精義與實例解析》 周玉華編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 《保險法論》 秦道夫主編 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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