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存友 ]——(2008-7-13) / 已閱44942次
關于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的風險評估及預防問題的
思考和分析
寫作提綱:
關于重新犯罪的概念
關于社區矯正的定位
關于社區矯正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風險評估
關于社區矯正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成因及分析
關于犯罪預防的概念
關于社區矯正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分類預防及對策
犯罪和重新犯罪的問題,是一種與人類文明發展相生相伴的正常的社會現象,就象跳蚤附身于動物身體、老鼠寄生于人類環境一樣,已成為無法回避的社會痼疾。因此,對犯罪及重新犯罪的預防,已成為世界性的課題。任何國家,不會因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制度的不同,或者因為民主理念的不同就會天然享有豁免權。即對重新犯罪問題,先天都不能免疫,要依靠的是后天的防疫,來減少、避免這樣的風險、減輕或者降低這樣的社會危險。
我國的社會治安綜合管理體制,實踐證明是對預測、預防犯罪,減少、減輕重新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好的方法。通過我們對重新犯罪危險性進行正確、準確的預測和評估,通過我們主動、積極地做好防控工作,特別是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我們在一定層度上減少了犯罪,保持了治安環境持續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
本文試圖探討的是我國行刑制度和方式發展新形勢下,關于社區矯正人員的重新犯罪的風險和相關的分析,筆者僅從基層實際工作的思維出發,供專家參考。
一、關于重新犯罪的概念
關于重新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的理解,有法律專業性的理解和民眾常識性的理解。在民眾詞典中,普通人的思維里,凡是過去犯過罪的,現在又犯了新罪的,都是重新犯罪,這樣的理解同時也是廣義的理解。雖然目前國際國內對重新犯罪的法律概念并無權威性的界定,但在我國,一般都是以刑法中累犯的概念來界定重新犯罪的標準的,同時,1985年1月中央政法委批準的司法部《關于調查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犯罪、違法問題的幾點意見》中提到的重新犯罪的政策性規定,也是我們的參考基準。總體上,我國的重新犯罪,應該是指因實施犯罪行為而受到刑罰處罰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內(五年)再一次實施的犯罪行為。這里不包括服刑期間(包括監獄服刑和監外執行兩種情形)的再犯罪,也沒有犯罪次數限制。同時不包括罰金、沒收財產、管制、拘役、緩刑等刑罰執行方式,以及判決時余刑不夠一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隨著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完善和深化,特別是社區矯正制度的引入和推行,社區矯正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問題也就自然走向了前臺,筆者認為,對傳統的重新犯罪人員的界定,應當相對擴大。所以,重新犯罪人員應當包括刑釋、解教和解矯三類人員。
二、關于社區矯正的定位
關于社區矯正的概念,本是西方的泊來品。把這一法律概念和行刑方式的引入,在理論上本身尚在爭議和探討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對社區矯正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所以,社區矯正實質上就是一種行
刑的方式。
僅從分析社區矯正的概念入手我們就可以看出,社區矯正首先是一種刑罰執行活動,是與監獄監禁矯正相對的刑罰執行活動,是在非監禁狀態下矯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刑罰執行活動。因此,社區矯正的性質就是刑罰執行活動。它與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教的違法青少年的安置幫教、人民調解以及社區的其它社會工作有著本質上的不同。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刑事執法活動中包含了對犯罪人的懲罰功能。作為一項刑事執法活動,社區矯正是對特定罪犯的刑事執法活動,而且是在社區中實施的刑事執法活動。
這與國外的社區矯正旨在允許犯了罪的人重新改善自我,直接由社區實施一定項目的方式,重在規勸和建議,并作為監禁的變通相較,在概念上已經發生了區別。但是社區矯正是為預防犯罪而設計的目標是一致的。
筆者認為,社區矯正的目標就應當定位在為了預防重新犯罪,教育矯正對象進行自我改善,促進犯罪人回歸社會。實現這樣的目標,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只重管理執法而忽視教育感化,強調行刑而忽略犯罪人的自我完善。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同時也說明了社區矯正與預防犯罪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三、關于預防犯罪的概念
預防犯罪或者叫犯罪預防也是一個我們中國特色的社會治安管理系統中的根本性和戰略性的議題。同時也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是與普通人的安全利益直接聯系的話題。
關于預防犯罪的概念,從專家的觀點看,也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分。狹義的觀點就是指一般的對犯罪可能的事先預防,具體而言,就是指為消滅犯罪原因,防止犯罪發生而采取的各種社會管理、組織和建設的措施。是對犯罪的事先預防,也叫罪前預防。廣義的觀點是指把犯罪控制在一定限度內和防止犯罪發生的各種措施的總和。不僅包括罪前預防,還包括以打擊為主的罪中預防和感化矯治為主的罪后預防等多方面、多層次的預防措施。一句話,預防犯罪就是為防止犯罪發生而采取、實施的一些列措施的總和。
犯罪預防也是我國為維護社會秩序而采取的積極措施,“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的指導方針。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也是目標和任務。是我國犯罪預防體系的特殊形式。
犯罪預防是包括社會預防、心理預防、治安預防、刑罰預防四個方面的系統工程。因此,從社區矯正的定位和目的上看,實質上就是刑罰預防的完善和補充。是預防犯罪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從實踐趨勢上看,社區矯正預防已是預防、遏制和減少犯罪的重要手段和發展方向。
四、關于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的風險評估
現代意義上的風險一詞,已經大大超越了“遇到危險”的狹義含義,可以說,經過歷史、文化的演義,風險一詞越來越被賦予了更廣泛、更深層次的含義,并且與人類的決策和行為后果聯系越來越緊密,風險一詞也成為人們生活中出現頻率很高的詞匯。但無論如何定義風險一詞的由來,其基本的核心含義是“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或損失的可能性以及對這種可能性的判斷與認知”。
如果采取適當的措施使破壞或損失的概率不會出現,或者說智慧的認知下作出理性的判斷,繼而采取及時而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風險就可能帶來機會。由此進一步延伸的意義,不僅僅是規避了風險,可能還會帶來比例不等的收益,有時風險越大,回報越高、機會越大。這就是對風險的評估。
因此,如何判斷風險、選擇風險、規避風險繼而運用風險,在風險中尋求機會創造收益,意義更加深遠而重大。
關于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的風險,主要是指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在其非監禁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存在的可能重新犯罪,繼續危害社會的概然性層度和不確定因素,從實踐中看,主要有以下幾類的風險。
第一類風險是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限內,不接受、服從社區矯正的管理,違反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導致收監執行的風險;
第二類風險是矯正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內,實施新的犯罪,危害社會的風險;
第三類風險是矯正對象在矯正期滿后,沒有收到矯正教育的效果,重新犯罪的風險。
收監執行的風險還可能包括在社區矯正期限間,矯正對象被發現有新的犯罪而被起訴、判決,最后合并執行的情形。
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對這幾類風險的存在,如何認識發現,并準確評估和加緊控制,這就是本文探討的主題了。
目前的矯正實踐,對矯正對象重新犯罪風險的認識還只停留在依據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和根據司法人員的辦案經驗的初始狀態。誠然,經驗是寶貴的,但也是有限的。而且正因為經驗過多的慘雜了個人的主觀性,因而也是不可靠的,比如,對同一矯正對象,不同的司法工作者,就可能作出不同的評估結果。因此,當前我們迫切需要的是能有相對客觀,準確可信的科學的評估方法來指導,并作為工具來使用。
筆者認為,關于對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的風險評估,從理論上也屬于行為預測學的內容。根據行為預測的原理,盡管制約人們的某種社會行為的因素很多,相互間關系錯綜復雜,但只要我們通過調查一大批該種社會行為表現不同者的個人及其周邊環境的特點,然后,經過統計、對比、分析,我們從中就能發現、尋找到制約其該種行為的影響因素,了解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力層度。在此基礎上,我們就可以設計出構建定量的預測公式,從而對該種行為是否會發生,進行準確的預測。
五、關于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的成因及分析
社區矯正人員與刑釋解教人員出現重新犯罪的問題,從實踐中來看,有相近似的一面,但從人員性質和犯罪層度輕重及受教育、懲罰的程度上看,社區矯正人員的重新犯罪現象又有其特殊性。
刑釋、解教、解矯人員的重新犯罪,有其明顯的共性。在此,我把專家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的研究成果做一個總體的歸納。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