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8-9-22) / 已閱8536次
合同起草、審核、修改業務的十八大要點
文/武志國 woo_eye@yahoo.com.cn
(一)審“主體”,審彼方又看己方甚至涉及的第三人,審核合同主體是否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備特定的專業資質和專門許可,還可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等;
(二)審“方式”,審合同是否需以招標、拍賣等特殊的方式締結,尤其是建設工程發包、市政特許經營、國有資產轉讓、上市公司收購和政府采購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簽訂方式。
(三)審“意思”,審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防止信息傳遞發生的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當事人的最真實的想法,能否滿足當事人交易需求,看合同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
(四)審“標的”,審交易標的是否合法,交易標的的交易是否處于受限狀態,對標的相關法律、規范和標準的引用是否到位,尤其是對標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是否全面、精準;
(五)審“支付”,審核支付方式如貨幣、易貨等細節,總價、單價、價格構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驟、賬戶等是否明確;
(六)審“財稅”,合同與稅法直接掛鉤,稅收是合同的成本之一,應當充分評估合同的約定和履行對合同稅收的影響;
(七)審“時空”,審核合同履行中支付、給付等時間上的要求(起止、階段、期限、期日)是否明確,時間銜接是否無沖突,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履行的標的物所在地、提貨地、送貨地、路線、空間界限或范圍是否明確;
(八)審“權利”,審權利是否合理對等無遺漏,尤其是關注是否存在主要權利被對方排除,看有關棄權或豁免條款是否適當,是否遺漏重要關鍵的權利等;
(九)審“義務”,審義務和責任是否合理對等或無遺漏,尤其是關注義務是否為彼此接受,是否存在責任不合理排除和責任不合理加重的情形,是否遺漏重要的義務和責任,不可抗力條款是否范圍適當或公平等;
(十)審“框架”,審合同框架是否對交易主體、內容、方式等進行鎖定、交易可能現象的預測是否完備,是否存在致命的結構遺漏,合同之間或條款之間、章節之間是否協調一致;
(十一)審“特殊”,審核其中的除外條款、例外情形是否嚴謹,保證、抵押、質押等條款是否嚴謹,保密、知識產權等特殊條款是否有遺漏,是否存在壟斷、不正當競爭或變相商業賄賂,是否違反銀行、證券、信托等的特殊監管政策;
(十二)審“風險”,審合同存在哪些風險,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或不可控制的風險,看風險防范措施是否落實以及能否奏效;
(十三)審“糾紛”,審核潛在的糾紛預測是否全面,違約責任是否對應潛在的違約形態,違約責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是否足以挽回損失,糾紛解決方式是否明確,關于訴訟或仲裁管轄是否存在無效情形的問題;
(十四)審“手續”,合同簽訂是否取得應有的行政許可、登記或者備案,合同的簽訂是否按照章程的要求經有關決策機構同意,簽字、蓋章是否完備,協助、條件提供、交接驗收手續是否明晰,授權人簽名、授權書內容等是否完整有效;
(十五)審“效力”,看合同整體上的能否保證其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所附帶的期限和條件是否適當;
(十六)審“涉外”,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需要特別留意和特殊處理;
(十七)審“關聯”,是否屬于關聯交易情形,屬于關聯交易的是否符合關聯交易的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交易是否符合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十八)審“文字”,需使用確切的詞語,數字是否精確,是否有錯別字,字句是否有歧義,文本是否美觀簡潔。
作者:內大法律系畢業,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