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08-10-1) / 已閱23753次
12)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答: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享受年休假待遇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不適用上述職工。
13)船員的年休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船員的年休假按其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年休假期間享受不低于其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14)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起始時間?
答: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1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何時發放?
答: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16)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日工資標準?
答: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
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17)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這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
答: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18)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答: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可按規定申請人事仲裁,也可向有關人事行政部門進行申訴控告。
(文: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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