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8-10-24) / 已閱14243次
金融危機下中國企業的自救方略——經濟性裁員
作者:陳召利 主頁:www.law-god.com
2008年,美國的次級債問題引發國際金融危機,并逐漸向實體經濟蔓延,全球經濟開始陷于衰退。中國盡管一直保持較快的經濟增長,此次也未能幸免于難,經濟形勢日趨嚴峻,中國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正面臨最艱難的時刻。經濟不景氣,原材料價格上漲,產品滯銷,融資困難,人力成本突顯,裁員降薪于是成為諸多企業抗擊危機無奈而又有效的自救抉擇。但是,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程序和補償標準等問題作了嚴格的規定。企業經濟性裁員必須依法進行,不可任意為之,否則極有可能面臨嚴厲的法律懲罰。本文結合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簡要總結如下,供參考。
一、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企業經濟性裁員不同于與一個或者幾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特指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企業經濟性裁員只有具備下列四種情形之一:
(一)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從中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大多數企業是因為生產經營發生困難而希望進行經濟性裁員來度過危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國法律并非允許企業的生產經營一經發生困難,即可采取經濟性裁員的措施,而是要求用人單位慎用該手段,生產經營必須達到“嚴重困難”。然而,何謂“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47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當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根據《無錫市勞動局關于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錫勞察[2001]8號)的規定,無錫市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為: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并己出現虧損,已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點”、“清退勞務性用工”、“降低工資”等全部措施滿半年仍然虧損且生產經營狀況無明顯好轉的。其中,生產經營狀況無明顯好轉的標準,由企業代表與工會代表協商確定。
二、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程序
如企業具備上述經濟性裁員的條件,企業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 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由于經濟性裁員涉及到較多勞動者的權益,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有利于工會和勞動者了解裁減人員方案及裁減理由,獲得工會和勞動者對經濟性裁員行為的理解和認同。當前,有的企業已經建立了工會,有的企業還沒有建立工會。已建立工會的企業,可以選擇向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可以選擇向企業同級地方總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企業對原裁減人員方案進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減人員方案。裁減人員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列入被裁減人員名單: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2. 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企業提交《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情況報告表》及相關資料,勞動行政部門對材料齊全的企業裁員報告,給予登記備案,并出具回執。注意,這里的“報告”性質上屬于事先告知,而不是行政許可或者審批,不需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同意。
3. 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被裁減人員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企業應當依法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三、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的經濟補償,應當分段計算:
第一部分:從用工之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間的經濟補償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規定,即: 經濟補償按被裁減人員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被裁減人員支付。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月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被裁減人員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被裁減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二部分:從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期間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濟補償按被裁減人員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被裁減人員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被裁減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被裁減人員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被裁減人員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被裁減人員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被裁減人員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對于被裁減人員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被裁減人員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被裁減人員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被裁減人員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被裁減人員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