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輝 ]——(2008-10-28) / 已閱6952次
淺談法官職業化
郭輝 楊雁斌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志指出:“法官職業化建設是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途徑,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是法院隊伍建設的一條主線”。由此可以使我們理解到法官職業化的時限界定不是短時內一蹴而就的,法官職業化要受到政法體制的制約、經濟發展制約、法律框架的制約,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內都應是法官職業化的準備階段。進一步的說,法官職業化是受相關要素的制約,不僅是法院系統內改革的問題,這是一個歷史過程,筆者在此文中僅就職業待遇、職業準入、職業培訓、職業環境、職業地位等方面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職業待遇------雞與蛋孰為先
法官的職業待遇在職業化的進程中是一個十分敏感而又誰都無法回避的問題,圍繞這個問題爭論頗多,主要集中為兩種意見,其一是高薪來養廉,高薪吸引高素質人才;其二是能力貢獻與報酬應相對稱,現實的法官隊伍給予高薪另人難以信服。兩種意見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雞生蛋還是蛋生雞一樣”,爭論下去恐怕不會得到答案,也實在沒什么意義。
提高待遇就一定會提升素質嗎?回答顯然是否定的。素質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中國足球甲A聯賽的職業球員,其收入在國內體育界不能說不高,但競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嗎?相反,從法官職業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證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嗎?答案是決對不可能的,二流的環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當份量的權利,而生活(相當一些老少邊窮的基層法院法官)卻十分窘迫,這種巨大的反差如何消除,那種近似于“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守護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備至,但也確實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達到這種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現實。因此,適當的、漸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們的待遇,特別是對那些老少邊窮的法院予以政策傾斜是十分必要的。應當逐步改變法院經費單純依靠地方財政拔款的做法,實行全國法院系統經國家計劃單列,財政統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經費,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異及地方財政統籌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間經費保障的巨大反差。同時,減少法官數量,保障個體待遇的提高,加大提高一線法官的待遇力度,打破吃地方財政飯,法院看地方臉色,不得已地方保護主義等現象。在法院內部不能以單純的工齡、行政級別等傳統工資計量方式 ,形成不同工不同酬,打破工資平均主義。改變在有的地方法官收入不如司機、后勤人員的怪現狀。可以說,提高法官的職業待遇應當與強化職業素質同步,只是輻度和方式酌情而定。
職業準入。門檻不能高低一致
以往法院選人的過程是用人者無權選人,選人者并不用人。法院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拔人才。自“司法考試”后,各基層法院招錄有審判資質的人越來越難。全國統一司法考試這個門檻在中國現有國情,可謂門檻夠高了,但對基層法院而言,又有多少取得司法考試證書的人能主動進門呢?原因是本身不是梧桐樹,自然難得俊鳥垂青。相反,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經濟狀況好的法院人才集中甚至浪費,與一些法院審判人員近乎斷檔的“無米下炊”的法院相比,法官缺少流動性,宏觀調配的政策應有所改變。基層法院案件絕大部分事實簡單、涉及法律關系單一。以民事案件為例,調解結案占半數以上,法官所涉及問題是事實審,依賴于解決糾紛的能力和經驗,有賴于人生閱歷和司法技巧,純運用法學理論審結案件數量并不太多。因此,若將基層法院門檻較高、中級法院的門檻略低一些,既能解決基層法院進人難的問題,同時也符合基層法院的司法任務。
職業培訓-----磨刀未必用于砍柴
對于現行的法官職業培訓存在許多不同看法,主要集中在培訓的方式、效果、內容上,認為培訓的方式應當側重于短期的專題培訓而非長期的系統培訓,培訓內容應側重于崗位技能的培訓而非學歷教育的普及等。有兩個方面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一個是培訓的重點不應該體現在一般法院知識的掌握上,對于法官如何在辦理案件中靈活,合理適用自由裁量權,如何深刻理解程序正義,如何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充分體現司法的人文性、體現適用法律的理性和感性的柔和。不僅使法官明白怎樣做,而且要讓法官明白為什么這樣做,努力培養法官獨特的思考論證方法,而不是機械的對法律條文生搬硬套。另外,培訓的對象往往局限于院長、副院長、庭、局長,目的也大多是續職資格培訓或較高級別的法官輪訓,而對那些處于審判一線的普通法官卻鮮有參加培訓的機會,只能憑著“老本”維持日常審判,缺乏就專題法律業務的及時“充電”難免“坐吃山空”。而經常接受培訓的院、庭領導卻不直接辦案或相對辦案數量較少,這一問題應當引起充分的重視。不僅要注重提高院、庭長們對審判工作的駕馭和指導能力,還要切實注重審判一線法官的知識積累和更新。同時,要建立一種通過培訓,有目的、有計劃地培養普通法官中的精英之才綠色通道,對可造之才拉出來“單練”,回去可以激勵和帶動更多的人才“脫穎而出”。此外,還應當盡可能避免上邊講,下面聽的千篇一律的培訓方式,采取專題研討,案例分析、庭審觀摩、點評等更靈活、更生動的形式,還要通過嚴格的考試和考核,真正檢驗出培訓的效果,使培訓既有名,又有實,而不是把培訓當作“貼金”和“渡假”的機會。
職業環境-----常出污泥焉能不染
長期以來,走群眾路線,與人民群眾打成一片,這是我們一貫堅持的司法原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這條原則也確實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然而,現階段群眾路線怎么走,怎樣處理法官與周圍社會環境的關系,這是需要我們重新思考的。一些人根據西方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官應盡可能遠離于周圍的環境,盡可能避免與公眾的接觸,特別是盡可能遠離家居生活,柴米油鹽等日常瑣事,這樣可以保持一種近乎于“超凡脫俗”的境界而不輕易受到世俗的影響。這種觀點顯然不符合我國現實的國情,但必竟有一定的道理,可以結合我們自身實際加以研究、借鑒。
從最近出臺的一系列規范法官的行為的制度和規定看,都強調了法官要嚴禁參加有損于自身形象的社會活動,嚴禁出入有損于法官形象和讓公眾產生合理性懷疑的場所,這些規定的正確性勿庸置疑。然而目前的法官待遇水平,選任渠道,生活環境決定著他們客觀上每時每刻都要與周圍環境發生著關系,法官的選拔任命、職務晉升、收入待遇都由地方黨委、人大、財政等相關部門決定,家庭、子女安置受制于他人,這種千絲萬縷的聯系不是說割斷就可能割斷的。同時在解決法官個人生活保障、家庭負擔等方面,法院自身顯得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法官主觀上確實想結交更多的人這樣才能解決更多的實際問題,否則會寸步難行。這種現實使我們執行規章制度時,總是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求他們成為“超凡脫俗”、“君子和而不流”的人群,實在很難。因此,在強調法官與社會之間建立“防火墻”、“隔離帶”之前先要解決一些關乎他們切身利益的相關問題,如提職晉級,生活待遇問題等,應逐步加強法院在這些方面的決定權和自主權。要在強調法官審判獨立的同時,盡可能輔之以審判獨立的配套保障,通過強化法院對司法資源占有的充分性和自主性,來確保審判獨立,當然這些問題涉及深層的體制問題,是涉及國家改革的問題,雖然難度很大,但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這也是需要盡快解決的。
職業地位-----皮之不存,毛之焉伏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條基本原則我們再熟悉不過了。而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兩者之間是怎樣的一種關系。我們談到法院依法獨立辦案時,似乎總是有意無意地回避法官獨立這個敏感性問題,只是要求法官要承擔責任。事實上“判決錯”與“判者錯”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官在辦案中是沒有系保險帶的攀崖者,辦案愈多風險愈大。我們始終強調的是法院的權利如何發揮,法官實際上并不能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由于觀念上不能徹底解放,直接導致了審判活動中,職責分離、權責分家、地方黨委、政府干預、人大的個案監督,檢察機關、紀檢部門,甚至上訪部門的監督,院審委會的把關等等,法官永遠是長不大的孩子,讓人難以放心,但一直如此關懷下去,法官必將永遠難以讓人放心。法官不能真正獨立,在行使審判職權時的中立化、責任意識以及人格獨立方面無從體現,法院的獨立從何談起,正所謂皮之不存、毛之焉伏。“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馬克思這段經典之句只有真正付諸實際之時,才是我們期望成真之日。
參考資料:1、肖揚《在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彭永和《法官制度改革與基層法院建設(提綱)》
3、楊雁濱《漫談法官職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