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佳學 ]——(2008-10-28) / 已閱26482次
人民法院適用的司法文書類別、特點及作用
張佳學 馮忠澤
第一部分 總論及概念性知識
一、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一)民事裁定書的概念和種類
1. 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2. 民事裁定書種類:民事裁定書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依照法律不同的規定,還可分為:準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準許復議的民事裁定書等。
(二)民事一審裁定書適用的范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審民事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三)民事調解書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方式處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的協議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ㄋ模┟袷抡{解書應當寫明的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ㄎ澹┰V狀及訴狀的作用
是指各類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自書或委托他人代書的向司法機關提出指控、答辯或申訴等法律意見的書狀。它通常被稱為“狀子”。符合法定要求的訴狀,有引起訴訟并促使訴訟活動深入發展和最后得以解決訴訟實體問題的重要作用。
(六)民事起訴狀在制作時包括的內容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
2.正文,包括(1)訴訟請求。(2)事實與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七)民事起訴狀
民事案件的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書狀。
。ò耍┟袷律显V狀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雙方,不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訴狀,稱民事上訴狀。
。ň牛┺q護詞及其核心內容
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
核心內容是辯護詞的第二部分,即辯護理由、主張。
(十)代理詞及其核心內容
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演說詞,被稱為代理詞。
它的核心內容是理由部分,因為這是能否充分闡明起訴理由或反駁對方起訴意見的關鍵內容。
二、法律文書的類別
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別:
(1)依制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
(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3)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三、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1)遵循格式,寫全事項;
(2)主旨鮮明,闡述精當;
(3)敘事清楚,材料真實;
(4)依法說理,折服有力;
(5)語言精確,樸實莊重。
四、法律文書敘述事實主要應當寫明的要素
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要求寫明的事實要素,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敘述;另一類是有關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包括大量的非訴訟案件的事實敘述)。前者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的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態度以及證據等。后者圍繞著當事人各方的糾紛事實來記敘,包括糾紛的內容及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物,糾紛的發展過程(起因、過程、結局),各方的爭執意見以及證據。
五、法律文書敘寫事實主要應當注意的問題
事實的案件的基本依據,多數重要的法律文書都要求寫明案情事實。法律文書在敘寫案情事實時,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寫清事實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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