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8-11-6) / 已閱44986次
第四章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鑒及新式合同樣板條款的援用
第十二條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鑒
歐美式合同基本條款一般如下:
(一)主體條款
主體部分,說明合同主體的設立、類型、性質、主管和注冊登記等情況。
主體條款有利于說明合同各方為有效存續的主體,可作為合同主體。
注:必要時應進行盡職調查,就交易中的交易對象和交易事項的財務、法律等事項,由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機構,進行的審慎和適當的調查和分析,包括環保、重大合同、重大訴訟、主要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情況。調查深度根據需要和條件確定。
(二)引言條款
引言部分。引言部分的基本內容主要有合同簽訂的背景,各方締約的目的或合同各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標或重要設想。
注:引言條款有利于合同閱讀者能夠清晰地認識到合同簽訂的背景,與其他合同或事件的關系,能夠讓閱讀者清楚地理解合同簽訂各方的意圖。
(三)合同內容條款,包括:
1.定義或名詞解釋條款;
2.陳述與保證條款(歐美交易十分重視陳述和保證條款);
3.各方義務條款。各方的義務條款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其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具體內容;合同履行的時空要求;合同履行的質量標準;履行方式,如運輸條款,包括運輸安排與運費負擔。
4.價格及支付條件條款:特別是保險、稅收、規費、代繳代扣的負擔 。
5.合同有效期條款。
6.合同的解除、終止條款。
7.保密及知識產權條款。
(四)違約或損害賠償條款:違約包括主觀不履行、客觀履行不能、履行不適當。包括在第三者對合同提出權利主張時,另一締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責任限制條款
1.責任的限制,主要是違約或損害賠償總額的限制。
2.責任產生條件:是根本違約還是一般違約等。
(六)其他條款。不能納入其他條款的一些必要的條款。
(七)簽名、蓋章。
一份歐美的合同少則數十頁,多則上百頁,每個合同性質種類不同在條款上有較大差異。
起草、審查或修改合同時借鑒歐美的合同應當本著實用性的原則,考慮我國的法律、合同習慣、交易實況等的情況下完成本土化的過程,避免盲目照抄照搬。
第十三條 樣板條款的援用
樣板條款是指種類性質不同的合同中常常都可被援引其中,且差異不大的一些條款。以下是常見重要樣板條款:
(一)法律選擇:本合同適用中國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二)爭議解決費用的約定,一般約定勝訴方為實現債權的合理的其它費用支出最終由敗訴方負擔,如律師代理費及取證等費用;
(三)通知及送達約定(略);
(四)合同修訂(略);
(五)合同完整性條款:本合同與任何在合同簽署之前產生的相關廣告、信函、談判、會議紀要文件或招投標、意向書等其他法律文件與本合同發生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六)效力瑕疵約定,一般指當合同全部內容或合同部分內容的法律效力有障礙時如何適用的約定;
(七)實質期間約定,在此實質期間之后的任何履行行為,都會被看作是完全違約或沒有必要,或認定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促成解約;
(八)專門對接聯系人員的制定以及為履行合同專業人員指派條款(略);
(九)必要措施設計和擔保(略);
(十)爭議解決方式及爭議管轄地(略);
(十一)合同當事人授權及簽署說明(略);
(十二)不可抗力條款和免責條款(略);
上述樣板條款也是針對不同種類的合同存在的共同性列舉,同一種類的合同往往也有一些可經常套用的樣板條款。
樣板條款的援用應當考慮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及其條款的周延性,同樣不應盲目照搬。
第五章 合同起草審核的準備
第十四條 合同起草審核前的準備
合同起草審核前一般應完成以下工作,為合同的起草審核奠定基礎: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草或審核合同的相關基礎資料,介紹相關基本信息
由委托人通過當面口述或電話,遞交書面材料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商務要點等合同必要的相關資料和說明相關情況,以便起草或者審核合同。
一定要聽取或詢問委托人最關注或擔心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托人比律師對此更直接更敏感。
(二)了解合同簽訂的真實目的和簽訂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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