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大勇 ]——(2008-12-8) / 已閱21073次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作為律師承擔專業人員侵權責任的過錯認定,可定義為“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違法,或嚴重違反主管部門制定的及全國行業協會公布的行為規范和準則,造成當事人或第三人損失”。使用兩個標準界定律師責任,一方面可以直接確認違法的,可以直接適用相關法規,保持與其它現行法規的銜接;另一方面以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行業協會公布的行為規范作為參照,這既保證行業團體內部對行業發展和行業責任的把握,又督促行業管理部門和協會制度和公布相應的規范和準則,帶動行業整體遵守基本服務規范和達到應有的“平均”水平。
四、律師專業人員責任的舉證和賠償
在律師專業侵權的過錯判斷標準確定后,當事人和法院都有可能容易地分辨當事人對于律師服務行為帶來“損害”尋求救濟的情況,是否屬于專業侵權。在律師專業人員侵權之訴中,由于律師對掌握法律知識的優勢地位和證據優勢,普通當事人并不一定都會有這個能力來證明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存在過錯,而專業人員應該是其行為存在合理和合規性的當然解釋者。因此,司法實踐中最好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方式處理,當事人只用證明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具有過錯的表面證據,由律師負責證明其在執業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方式既不脫離過錯責任的要求,又有利于合理分配訴訟權利義務,節約訴訟資源,關鍵的是,這樣加大大加強律師在提供專業服務時的謹慎和規范操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行業專業水平的穩定。
就賠償的數額,因為侵權行為法是救濟法,應當滿足可實現回復當事人權益未受損害的狀態的法律訴求的要求 ,因此,除當事人與律師另有約定、法律法規對賠償設立了上限 或無償委托的情況外,應當全額賠償,也就是由律師承擔能夠被證明由其過錯導致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全部損失。這也符合我國律師法第54條的規定。至于律師事務所在多大程度上應為律師的專業過錯責任買單,以及律師執業保險能在多大程度上分擔賠償損失,不是侵權行為法對律師專業人員侵權責任的規定應予解決問題。但只有嚴格界定律師的過錯,并對屬于過錯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部和充分的賠償,才能充分保護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時促進律師行業的長足發展,充分體現侵權行為法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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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寶,侵權責任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p.154。
同上, p.148。
陳舒,律師專家責任,廣東律師協會2004年優秀論文,廣東律師協會網站,http://www.gzlawyer.org/。
國內有的學者認為專家責任是“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是對專家責任的錯誤翻譯。專家責任本質上是因為行為的缺陷,即未達到合理的標準或違反法律而產生的責任(liability),而在美國侵權法的普及讀本中,甚至只用了“professional Negligence (Malpractice) 的陳述,以表明這種責任是因為行為的失當產生的,而非被賦予的責任(responsibility),參見 Edward J. Kionka,, Torts, West Group 1992, p.270-273。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 p.154。
為論述方便,下文中按現有說法稱律師為“專家”的地方,表達“專業人員”的意思。
陳舒,律師專家責任。
有的學者認為,以合同違約尋求救濟,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當事人必須證明其已經完全履行了義務才有可能免除賠償責任,因此相較于以過錯原則為主導的侵權之訴,當事人所負的證明義務較低。
Edward J. Kionka,, Torts, West Group 1992, p.270。
鄒海林,專家責任的構造機理與適用——以會計師民事責任為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網,http://sym2005.cass.cn/file/2005101847758.html。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權利的救濟法,利益的保護法,人民網,見http://theory.people.com.cn/GB/41038/4750390.html。
北京市啟明律師事務所在辦理一起見證及代為保存票據法律事務時由于過失而使其一個委托人北京新路經濟技術開發公司直接損失420萬元。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判決“啟明所對亞美集團未能返回給新路公司420萬元承擔賠償責任”,而二審北京市高級法院改判為北京市啟明律師所對“不能清償部分的百分之十承擔責任”,見高原,律師責任若干問題初探,北大法律信息網,http://china.findlaw.cn/info/lunwen/minfalw/10653.htm,筆者認為依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這種判決的依據不是太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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