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淵 ]——(2013-6-27) / 已閱44995次
言而有信乃是做人之美德,遵守契約是市場經濟的重要標志。然而《合同法》頒布已近十年,國內諸多企業和個人仍然缺乏契約精神,不愿受合同約束,只想自己圖利,忽視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每當履行合同義務對己不利時,就想推翻撕毀合同,逃避應承擔的商業風險。
為了弘揚《合同法》所提倡的契約精神,本人特將我國《合同法》總則基本條文編成易學好記的八字詩文,意圖使民眾在輕松領略其要義與基本精神的同時,能弘揚倡導之。詳見下文:
(第一章)
本法合同含義是指,平等主體之間所立,
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協議,另行適用其他法律。
合同須是自愿訂立,任何他人無權干預。
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意志不能強加于人。
權利義務公平確定,履行合同誠實守信。
謹記守法尊重公德,莫要損害公共利益。
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各方之間具約束力。
合同將受法律保護,不得擅自變更解除。
(第二章)
訂立合同應當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訂立過程則是采取,要約承諾這種方式。
要約乃是意思表示,希望能把合同訂立,
所表內容確定具體,對方接受則不背棄。
承諾就是同意要約,接受內容愿做交易。
寄送來的商品價單,商業廣告招股說明,
招標拍賣刊登公告,性質都是要約邀請。
廣告內容與要約同,當作要約看待處理。
要約到達開始生效,后悔也能撤回撤銷。
撤回通知需要趁早,不能晚于要約到達;
撤銷通知到達對方,應在人家承諾之前。
要約具有下列情形,要想撤銷已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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