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09-3-31) / 已閱31119次
解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孫斌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后稱《試點方案》)適用的對象及條件?
解讀:根據國發[2008]10號文規定,《試點方案》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山西省試點。這些城市在進行試點之前,必須先進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確定具體適用的事業單位后才能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從現已公布的《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內容來看,現行的事業單位主要分為三類:1、行政類事業單位;2、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3、公益類事業單位。其中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才是《試點方案》適用的對象,其它兩類事業單位前者要撤銷與國家機關合并,后者則進行事業單位改制成為企業。
2、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改制成為企業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員在社保機構如何領取養老金?
解讀: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實質上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根據國發[1997]26號文規定: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入社保后,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實行養老金調整辦法。
簡單地說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是兩仟元,事業單位改制進入社保后從第一個月起其養老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兩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規定調整養老金,不再執行事業單位增加退休工資的規定。
國發[1997]26號文規定不僅適用于《試點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國范圍內均適用。
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繳納?繳納工資基數有無限制?
解讀: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繳納工資基數低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在國務院沒有下達新的文件之前,繳費工資基數根據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的規定按照個人工資總額確定。工資總額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規定: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其中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
4、在特殊情況下個人賬戶儲存額可否提前支出?
解讀:個人賬戶儲存額由于只能用于個人養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參保人逝世,其個人賬戶的儲存余額可依法繼承。
5、基本養老金依法領取的條件?基本養老金的金額如何計算?
解讀: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對象根據參加工作時間的不同,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試點方案》實施前已退休人員(簡稱老人);二、《試點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簡稱中人);三、《試點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簡稱新人)。
第一種情況 《試點方案》實施前已退休人員(簡稱老人)在《試點方案》實施后仍然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也就是說在《試點方案》實施后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社保機構領取的養老金,從第一個月起均不得低于原來的退休工資標準。之前人們猜疑《試點方案》實施后,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后將按企業退休人員的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并降低養老金的說法是對《試點方案》的誤解。
事實上從《試點方案》內容可以明顯看出,在《試點方案》實施后對于已退休人員,國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標準的政策。這與之前的國發[1997]26號文對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入社保后,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種情況 在《試點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的人員(簡稱新人),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泛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歷年平均繳費指數化系數×退休當年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積。如:某工作人員當年繳費工資為3000元,而當地當年上年度崗平工資為2000元,其當年平均繳費指數化系數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將歷年繳費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精確到月)即為歷年平均繳費指數化系數;將歷年平均繳費指數化系數×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而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泛指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退休時間的不同,將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的對應月份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該金額標準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減少,直至發放到本人逝世。
舉例:如某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試點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并同時繳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在35年后達到退休年齡退休。
其退休時上年度崗平工資為x元,繳納養老保險歷年平均繳費指數化系數為T,個人賬戶儲存額為Y元;其退休年齡為60歲,按規定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份為139月,累計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為35年。
其領取養老金的金額計算公式為:
[(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
第二種情況 《試點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簡稱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所謂過渡性養老金,就是補償這一階段退休人員由于參加養老保險時間短,如僅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養老金,必然存在與前期退休人員在養老金上的差距,支付過渡性養老金的目的在于彌補這一差距,這也是試點城市在制定實施方案時必須要嚴格、準確制定的標準之一。但總的來說過渡性養老金的金額是逐年減少,并逐步與《試點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養老金標準相銜接。
6、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份如何確定?
解讀: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的不同,按照規定的月份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發月份為:
退休年齡40計發月數233 退休年齡41計發月數230
退休年齡42計發月數226 退休年齡43計發月數223
退休年齡44計發月數220 退休年齡45計發月數216
退休年齡46計發月數212 退休年齡47計發月數208
退休年齡48計發月數204 退休年齡49計發月數199
退休年齡50計發月數195 退休年齡51計發月數190
退休年齡52計發月數185 退休年齡53計發月數180
退休年齡54計發月數175 退休年齡55計發月數170
退休年齡56計發月數164 退休年齡57計發月數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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