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世琳 ]——(2009-4-26) / 已閱13461次
所謂絕對獨立模式,是指形式上侵權行為法在法典體系內部獨立成編,在性質上獨立為民事責任,不受包括債法在內的民法典分則中其他部分統屬的獨立模式。此模式下侵權行為法無論從理論上還是體系上都完全從債法中解脫出來,僅僅作為民法這一私法范疇下一個部門法而存在,徹底實現了在民法范圍內的獨立。以民事責任的方式從債法中獨立出來,是絕對獨立模式的立論基點。但基于對民事責任范圍的不同認識,該模式又存在兩種理解:即一元責任模式和二元責任模式。
一元責任模式是有關侵權行為法獨立問題的爭論中最為激進的觀點,該模式認為:侵權行為法應當獨立,獨立的侵權行為法在本質為民事責任法,但這種民事責任不同于現有民事責任的概念。在現有的民事理論中,民事責任被稱為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法律后果,它基本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種。[10]但事實上,責任只能是侵權行為的后果,違約行為產生的不是責任,而是一種義務。而全部的法律責任只應該有一種,就是侵權民事責任。
所謂二元責任模式,是相對于一元責任模式而言的。該模式在堅持侵權行為法律后果的責任性質和強調侵權行為法必須在民法典范圍內實現獨立這兩點上與一元責任模式并沒有區別。兩者的區別在于,二元責任模式堅持傳統的民事責任的劃分,認為民事責任在較為宏觀的層面上由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構成。鑒于侵權行為法自身發展的需要,不再設立統一的“民事責任編”,而是將其內容拆散,分散的民法典的各編章之中去。其中,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納入總則編進行設計;侵權責任則由侵權行為法獨立成編后加以規定。違約責任則納入債法體系下的合同法進行調整。具體而言,未來我國民法典總則編應對包括民事責任概念、民事責任形式、歸責事由、民事責任免除以及承擔民事責任與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關系在內的等一般性問題作出規定;對于違約責任,需要在合同通則中對違約責任的一般問題作出規定,而違反各種合同的責任的特殊問題,應在各種合同中作相應的規定。關于違反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其他等各種債的責任的一般問題,可適用總則編關于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違反這些債的特殊問題,在相關債的關系中規定。對于侵權責任,則規定于侵權行為法編,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權益的責任,雖然違約責任和其他違反債的責任已規定于在債權編中,但第三人故意侵害他人債權的,應當承擔的是侵權責任,故在侵權行為法中也必須對此有所規定。
筆者贊同一元責任模式,但是一元責任模式否認違約責任的責任性質這點是不可取的。拋開責任是否當然具有排斥“約定”的性質不談,即便承認責任不可約定,部分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也不足以否定所有違約責任的責任性質,畢竟還有相當一部分違約責任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也是存在的,這一類法定的違約責任實在很難納入“約定而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范疇。
違約責任其實也是一種侵權責任,契約一旦成立,權利人即根據契約內容擁有相應的權利,違反契約使權利人的期待權落空,侵犯了權利人的權利,只是具體侵犯權利人的何種權利因契約內容不同而異。從這個角度而言,違約責任其實是可以整合進侵權責任中的,這樣也解決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
注釋:
[1] 王澤鑒教授在評價債法體系時,認為“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在素重體系化及抽象化之德國法,歷經長期的發展,終于獲致此項私法上之基本概念,實為法學之高度成就”(王澤鑒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四冊 87)。
[2] 王利明,論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成編,現代法學,2003年8月,第25卷第4期。
[3]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頁。
[4] 參見蘇永欽:《走人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頁。
[5] [德]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卷,張新寶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頁。
[6] 侵權行為法立法學術報告會議述評,法學研究,2007年第2期。
[7] 梁彗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侵權行為法編?繼承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
[8] 梁彗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侵權行為法編?繼承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
[9] 左傳衛,論債與責任的關系,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總第97期。
[10] 梁彗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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