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繼國 ]——(2009-5-31) / 已閱38332次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和普法教育,罪犯的維權意識逐步增強,特別是近年監內罪犯結構發生巨大變化以后,這種趨勢更加明顯。但是,在守舊的強勢監管面前,不少罪犯雖然明知自己享有某些方面的權利,但是仍然不愿意去觸動維權那根弦,表現出對維護自身權利的信心缺乏。也有的罪犯概念模糊,界限不清,分不清聽管服教與確認自己權利的關系,甚至滲入一些私心雜念,在維權過程中畏首畏尾,使監獄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權工作中的失誤缺乏自省的動力,自我感覺良好,使罪犯安于現狀的風氣成為既成狀態。也有一些罪犯維權方法單一,或者采取打擊報復、越獄逃脫等極端手段進行對抗,使自己墜入違規違紀又犯罪的泥潭。
四、解決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的對策
監獄人權保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立法、司法、社會、監獄、罪犯、監獄民警等方方面面,徹底解決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無疑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經歷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同時,從更宏觀的視角看,它還有賴于同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這些都是我們思考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的大背景。離此,無異紙上談兵,徒勞無益。但是,如果我們從具體的操作層面看,提出如下建議和對策,對于進一步改進、優化乃至從更廣的范圍和更深的層級來解決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方面所面臨的問題,應該不算太離題的選擇,這也正是本文主旨之所在。
1.大力加強對罪犯人權保障方面的研究、學習與宣傳,著力改變行刑觀念,切實增強罪犯維權意識。把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內容和監獄法等相關法規作為學習內容,分別組織監獄民警和服刑人員進行學習。在學習中可以或者應該做到:一是分別編輯監獄民警和服刑人員學習材料,并根據國際人權斗爭的需要不斷充實材料內容;二是將對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的學習納入監獄民警崗位練兵的內容,適時適度進行考核;將罪犯的學習納入教育改造內容,進行量化考核;三是組織人權問題專家給監獄民警作報告,從宏觀上理論上了解和把握人權保障問題的實質;四是有的放矢地解決監獄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權和罪犯在維權中的錯誤認識,進行正面引導,把思想認識統一到憲法、監獄法上來,增強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的自覺性。
2.將涉及罪犯權利的各項制度逐條落到實處。執法無小事,監獄要從一點一滴做起強化罪犯權利保障意識。作為執法者,監獄民警必須堅持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把相關規定落到實處。監獄民警要對保障罪犯人權的規定作正面的積極的理解,站在保障罪犯人權的角度去思考,摒棄對罪犯居高臨下的思維方式和在理解中摻雜私心雜念,防止在落實保障人權的規定發生誤導,走偏方向。必須明確,監獄法既然規定了,就應堅決執行,不應有絲毫的猶豫和彷徨。比如,在監獄中除在季節性生產情況下可以調動勞動時間外,罪犯每天的勞動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罪犯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享有休息的權利。筆者堅持認為,季節性生產應該嚴格界定在農業生產上,而且應該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社會上實行雙休日,監獄可以考慮同樣實行雙休日;在勞動保護和改善勞動環境上,雖還談不上立即與國際主流趨勢完全接軌,但起碼也應與我國目前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大環境基本適應(可喜的是,目前我國分布于老少邊窮的絕大多數監獄都在進行布局調整,促使其遷移到大中城市或主要交通干線邊沿,這一戰略部署的主要目的就是讓罪犯脫離封閉落后的惡劣環境),完善工傷保險和給予一定的健康津貼等。對罪犯權利的非主體部分,則應在完善和改進監管措施中保證落實,其關鍵是監獄必須以相關的主體法律為執法依據,下決心果斷地廢除“土政策”、“土辦法”等自定的規章制度,切實維護罪犯人權保障這個大局。
3.改革監獄管理體制,完善監獄監督機制。我國監獄人權保障固然會受到具有中國特色監獄文化的直接或間接影響,但它的核心還是一個體制方面的問題。客觀地說,沒有充足的理由認定一個監獄政策的制定者抱有制定或維持一種阻礙罪犯人權保障措施實施機制的主觀不良動機;既有的體制及運行機制過多地承載著中國國情的歷史“宿命”,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要切實解決目前監獄中包括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存在的種種問題,其捷徑依然在于從改革監獄管理體制、完善監獄監督機制入手。具體講,以解決監獄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作為突破口,徹底改革現行的監獄的管理體制和內部資源配置制度,建立監獄刑罰執行管理和生產管理、執法經費支出和監獄生產收入相分離的運行機制,落實“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行”的新體制,徹底解決吃“皇糧”、“囚糧”的問題,讓監獄集中精力于監管工作,讓監獄民警從繁重的經濟壓力下解脫出來,在提高改造質量上下功夫,從各個方面加強對罪犯的人權保護力度。同時,建立和完善監獄監督機制,逐漸實現監督機制規范化。在行政上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地方人大、政府、政協、社會團體對監獄的正常法律和工作監督,充分發揮監獄系統從上到下的內部監督,把罪犯人權保障的各方面落到實處。同時,利用社會媒體的監督和罪犯的批評建議權,對罪犯人權保障實行全方位的立體推動。
4.站在依法治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高度,進一步健全罪犯人權的立法、行政、司法保護的法律體系,做好相關法律的對接,使對罪犯的法律性保障不出現漏洞。筆者認為,這方面只能寄希望于國家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和法律體系的完備。不過,從一名普通監獄民警的角度上說,我們希望罪犯人權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能做到三個銜接:監獄法律體系于憲法的銜接,監獄法律體系于勞動法等非監獄法律體系中的相關法律銜接,監獄法律體系于國際人權公約相關內容銜接。做到百密而無一疏,使罪犯人權保障法律體系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和完善的鏈條,并將之作為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應有的、不容舍割的內涵。唯有這樣,罪犯人權保障問題才有可能從法制體制上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結束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弊锓缸鳛榉噶俗锏奶厥夤瘢瑖液驼疄榱苏麄社會絕大多數人的秩序與利益而強制他們在監獄里服刑。他們在服刑期間,其部分權利被依法剝奪或受到限制,這是社會正義的具體體現。但是,罪犯依然是人,仍然是公民,其人權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這同樣也是社會正義的需要與體現。進一步說,罪犯作為受刑人,無疑已淪落為社會中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之中,其權利更應受到特別地保護。如此,它才能更充分、更全面地體現我國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旨趣與意境;同時,它亦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法度正義與公平的一個重要的人性化、人本化標桿。據此筆者認定,監獄在刑事執法中只有以罪犯人權保障為基點和價值取向,才符合刑事執法的發展趨勢,才是推動監管工作文明、科學與進步的原動力。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4、《罪犯與改造研究》 2004.6
5、《中國監獄學刊》 2006.1
6、魯加倫主編:《中國罪犯人權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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