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8-15) / 已閱85757次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我國《建筑法》對于轉包、分包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我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的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我國合同法對于轉包和分包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為了貫徹實施上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凡是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律無效。而且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五)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在建筑市場,一些沒有資質的企業為了在建筑市場“分一杯羹”,自身又沒有合法的資質,于是出現了“掛靠”、借用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現象。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凡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律無效。而且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筑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里,司法解釋制定者是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ㄋ模┌l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ㄎ澹┦绽U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ぶ腥〉觅Y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電話:010-68469328 13366687472 電郵: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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