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木珠 ]——(2002-6-8) / 已閱31032次
論司法制度性侵權及其防范
沈木珠
(南京經濟學院法律系,江蘇 南京210003)
摘要:本文以大量事實論證司法制度性侵權的中國形態、特點及原因,并提出從根本上遏制侵權的構想和建議。
關鍵詞:制度性侵權;中國特色;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DF8 文獻標識碼:A
20世紀末,在隨著反腐敗斗爭的進一步深人,人們終于發現司法腐敗是所有腐敗中最大的腐敗,為一切
社會腐敗的“保護神”。這從胡長清“后悔沒分管政法”可見一斑。因此,司法腐敗的問題不解決,反腐敗就是
一句空話;而司法腐敗中,最嚴重的、足以動搖一個國家法治根基的,是司法的制度性侵權行為。我國司法之
制度性侵權,由于經濟、政治、法律及傳統文化諸方面的原因,其涉及范圍之廣泛,侵權程度的猖厥,已足以對
司法制度的大堤形成沖擊,對我國的法律制度構成威脅。
一、制度性侵權的中國形態
制度性侵權歷來并不為國人所重視,在我國建國以后的法學詞典中也沒有出現過。這反映了人們對制
度性侵權之認識模糊,對防護法律大堤的重要性沒有足夠認識。何謂制度性侵權?制者,古代皇帝之命,度
者,法度也。制度一詞,在“法自君出”的時代,意指最高統治者制訂之規章,俗稱“王制”。演化至今,指的是
國家通過法律形式制訂的衡量善惡是非的標尺,穩定和鞏固統治的規范。對這種尺度規范的某種直接的或
間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侵害,筆者謂之制度性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有法內與法外之分,有過失與蓄意之別,
危害尤以法內故意侵權為甚。因為,本為法律的守護神的司法,其罔顧國家利益之制度性侵權行為,更嚴重
危害著國家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當前司法制度性侵權,主要表現為:
(一)司法程序侵權
在專制的國家國王就是法律,在民主的國家法律便是國王。因此,現代法制健全的國家的法官寧肯犧牲
個案公正,都不愿開程序違法的先例,皆因程序違法往往構成制度性侵權,而制度潰則法無以附。在我國,歷
史上維護程序捍衛正義的案例不勝枚舉,但追求破案捷徑不擇手段的法文化也至今陰魂不散,遑論過去幾十
年有多少案子是踐踏司法程序而取得所謂結果的,就連今天旨在反對司法腐敗的電視劇《生死存亡》,也自覺
不自覺地通過主人公楊亦松之口,宣揚為破案不擇手段情有可原,表現他為搜集腐敗證據,違反程序私自跟
蹤的盯梢行為。
今天現實生活中的司法人員程序侵權,大都不是過去那種為了某種信仰,個人無所圖的所謂過失侵權,
而是一種為了個人私利蓄意的侵權行為。如湖南省永興縣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李某,身為刑庭人員卻多次受
理湘永煤礦子公司訴母公司的經濟案,且多次超過執行庭親自執行并為原告兌取現款,為的不過是區區一二
萬賄金。更有江蘇省阜寧縣牛德標從沒有借給熊秀蘭任何款項,也沒向法院遞交任何訴狀,更沒有在法庭
上作任何筆錄,要求任何賠償,而牛、潘兩法官卻編造了這一切“證據”,并通過潘妻立案后越過庭長直接交給
審判員丁某審理,而丁則采取突然襲擊把法庭設到拘留所(熊當時被法院司法拘留,開庭前一無所知,更遑論
什么應訴了),為的不過是牛、潘兩人給熊前夫的借款。這一發生在20世紀中國的司法偽證案,卻與16世紀
英國享利八世訴摩爾并由司法官捏造證據的著名案例,在做法上同樣匠心獨具。
法官要審判誰就審判誰,要執行誰就執行誰,甚至憑空作假包辦一切訴訟程序,把法院當成自家辦的一
樣。這種被腐蝕了的正義,如此荒唐,如此難以置信,但又如此真實。這里侵犯的幾乎是整個司法制度的公
權力,顛倒的是每一道司法程序。有學者認為,“實體不公或許只是個案正義的泯滅,而程序不公則是制度正
義性的喪失”;“實體錯誤是把一個東西的重量稱錯了,而程序錯誤則是把秤桿上的定盤星定錯了”。
司法程序一旦成為司法人員手中可以隨意搓捏的泥塊,司法公正便失卻其全部意義和價值;法律的守護
神一旦成為執掌法律的主人,“朕即法律”的思維意識就會左右司法隊伍,把法律變成隨意懲治庶民的工具。
(二)組織行為侵權
如果說司法程序之制度性侵權在法制健全的國家間或發生,那么,作為司法組織性的侵權行為,在法制
健全的國家則是絕少發生的事情。但在我國,當前卻成為一種傾向,這是我國現行司法體制所使然,是司法
人員個人腐敗向集體腐敗轉化同步產生的一種值得人們警惕和重視的司法現象。這種組織行為的特征,一
是以維護集體、顧全大局為由公然進行違法活動,二是以組織名義把非法行為合法化,三是不惜代價不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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