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5022
- 書名:大陸近代法律思想小史(中國近代法學譯叢)
- 作者:方孝岳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4年4月
- 入庫時間:2004-7-19
- 定價:26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大陸近代法律思想小史上編目次
第一章 自法蘭西革命后至十九世紀中葉有力的法律思想
一、十八世紀的哲學在法蘭西革命時法律上之影響
二、十八世紀的哲學經濟學在編定法典上的影響
三、編訂法典的根本原則
四、財產與家族
五、編定法典在社會上的影響
六、編定法典在私法哲學及一般法學上的影響
第二章 十九世紀中葉以后有力求法律改革之勢力
一、十九世紀輿論上對于民法典的評判
二、改良私法學的計劃[1]
三、法律學之振興
四、近代法律變遷的趨向
五、政治變遷在法律上的效力
六、經濟變遷在法律上的效力
七、新的社會學說在法律上的效力
八、團結主義
九、民治主義在法律上的效力
阿爾哇列茲原著【此二章均從mexander Alvarez所著《法的
研究及民法編定的一個新概念》(Une nouvelle conception des 6rude
juridiques et de 1a codification du dmit civil)書中取出,阿氏是現代
智利法學大家,現為海牙國際法學院主教授之一】[1]
大陸近代法律思想小史下編目次
第一章 自由、契約、責任及財產上原則的變遷
一、主體的權利與社會性的職務新舊的理論
(一)題旨
(二)法律發達之繼續性、主要的階段
(三)《人權宣言》,《拿破侖法典》
(四)他們的法律制度是形而上的,是個人主義的
(五)這種制度為唯實主義的及社會的法律制度所代替
(六)社會職務之觀念
(七)社會團結或社會互賴及法律規條
(八)社會中之分工
(九)個人主義的制度的要質
二、自由之新觀念在各方面之應用
(十)自由觀念之變遷
(十一)這個定義主要的結果
(十二)關于工人及恩俸的法規
三、自由的新觀念(續上)意志之自治,非自然的人格及
集會
(十三)意志之自治是自由的一個原素
(十四)《拿破侖法典》關于意志自治的條文
(十五)權利主人就是意志主人
(十六)這個觀念與生活上事實不相調和
(十七)非自然人格之教義
(十八)趨向集合的運動
(十九)舊理論之無用
(二十)拋棄權利主人之觀念
(二十一)法律的保護根據社會目的或行動功能
(二十二)在法國集會法中“宗旨”之觀念
四、法律行動、遺囑法、契約法
(二十三)意志之自治
(二十四)意志之宣示
(二十五)法律行動之目的
(二十六)事實之法律狀態不能做成兩個主人間的關系
(二十七)私人基金為遺囑所指定者
(二十八)法庭對于這個題目的判決
(二十九)契約理論的變遷
(三十)個人主義的契約觀念
(三十一)羅馬的契約觀念
(三十二)非契約之法律的行動
(三十三)等于契約的行為
(三十四)利用一種公共服役之行動
(三十五)構成所謂合體契約之行動
(三十六)對于履行公共服役之讓許
(三十七)所謂勞動的團體契約
(三十八)等于法律的盟約
五、傷害行為負責之新觀念
(三十九)個人主義的負責的原則
(四十)對于有害行動的主觀負責及對于意外危險的客
觀負責
(四十一)團體所有的客觀負責
(四十二)對于工人受傷的負責
(四十三)公共服役中損傷的負責
六、以財產為~種社會職務之新觀念
(四十四)財產已不是財產主的主體權利而變成財產所
有者的一種社會職務
(四十五)普通經濟需要為關于財產的法律理論所應付
(四十六)個人主義制度下的財產
(四十七)今日所否認的結果
(四十八)財產主的義務
(四十九)耕辟土地之義務
(五十)英德兩國對于自然增價值的地產上的征稅
(五十一)關于財產用途之新理論
(五十二)關于財產誤用之理論
(五十三)一九。七年法國條律之關于教會者
第二章家族、繼承、人格上原則的變遷
導言
一、往日的家族及今日的家族
(一)社會環境之影響
(二)舊制度時代之家族
(三)家人團集上之變遷
二、強迫析產之影響
(四)強迫的析產
(五)強迫分析制之實施
(六)“田地法”、“宅地”、“強迫的交換”
(七)父母遺囑權之恢復
三、股份公司與家庭
(八)股份公司的結果
(九)股份公司在家族上的影響
(十)已提議的改良
四、工業制度與家族
(十一)現代的工業組織
(十二)國家的干涉
(十三)別種改良、婦女之雇用、星期日之休息
(十四)婦人在家庭內作工業的工作
五、婚姻之儀式
(十五)法典上形式主義之過甚
(十六)立法上的改良
(十七)對于這些改良的批評
(十八)外國的立法
六、婚姻在社會上的價值
(十九)對于婚姻制度之攻擊
(二十)對于這些意見之反駁
七、已婚婦的分位
(二十一)父母權與夫權
(二十二)約束這權力之歷史
(二十三)古代法與革命時代法
(二十四)拿破侖之仇視婦女
(二十五)為妻者無民事行為之能力
(二十六)為妻者的國籍
(二十七)妻的姓名
(二十八)為妻者之失自由
(二十九)父母權之不平等
八、已婚婦的財產
(三十)各種婚姻制度之互異
(三十一)在德國與瑞士的管理聯合制
(三十二)反對的論調,“限于后獲物上的共享”
(三十三)在共享制之下,為夫者權力過盛
(三十四)為妻者的貯蓄
(三十五)妻的收入
(三十六)附在婚姻義務上的懲罰
九、未成年者之分位(甲)被棄的幼童
(三十七)兩種觀念之父母權
(三十八)國家對于被棄子女之扶助
十、幼童的分位(乙)失庇的子女
(三十九)保護子女以防備他的父母
(四十)救濟事業之立法
(四十一)父母權之充公
(四十二)充公而不受刑
(四十三)充公之效力
(四十四)父母權之恢復
(四十五)一八八九年法律的大旨
(四十六)法庭判定的父母權取締
(四十七)對于這些改良之批評
(四十八)別國的立法
十一、幼童的分位(丙)墮落無行的子女
(四十九)幼年罪犯之增多
(五十)父母所有的糾正權
(五十一)幼童在刑法上的地位
(五十二)懲勸的機關
(五十三)防范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