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2410
- 書名:保險法新型疑難案例判解(新型疑難案例判解系列)
- 作者:劉建勛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7年11月
- 入庫時間:2008-1-12
- 定價:49
圖書內容簡介
全書分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和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兩大部分。通過四十幾個真實的案例,對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幾十個焦點性問題進行分析,絕大多數案件由作者本人審理。每個案例均包括訴訟當事人、訴辯主張、有關證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判案理由、定案結論、案件解析七部分。其中案例解析部分包含了作者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立法本意的探討、不同法官對于同一案件的不同意見、法官內心的沖突與矛盾等內容,再現了法官自由心證和推理論證的過程,有利于讀者掌握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裁判的脈絡和指向。
圖書目錄
自序
上篇 財產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當由投保人確定
二、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以被保險人發生損失為前提
四、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之間存在本質區別
五、轉讓保險標的應當通知保險公司
六、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七、被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證明義務
八、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九、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因存在重大瑕疵而不能作為認定保險事故的依據
十、駕駛員持冒領駕駛證應聘駕駛保險車輛時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十一、定損協議與損失程度嚴重不符應予撤銷
十二、保險車輛肇事逃逸情形的認定
十三、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在維修過程中的質量問題不承擔責任
十四、被保險人雇用的駕駛員侵占保險車輛時保險公司不承擔盜搶險的賠償責任
十五、保險公司可在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解除保險合同
十六、保險事故痕跡與損失結果不符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七、第三者無過錯時保險公司不能向其追償損失
十八、第三者的過錯與保險標的損害結果無關時保險公司不能向其追償
十九、當事人可以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
下篇 人身保險合同
一、保險公司業務員代投保人簽訂委托銀行扣劃保險費協議的法律后果
二、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須由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三、保險公司可以為短期保險合同的續保設定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有權提高續期保險合同的保險費
五、被保險人無權與保險公司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六、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
七、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行為的認定及責任
八、對保險合同條款產生歧義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九、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應當由保險合同約定
十、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十一、猝死或不明原因的死亡不符合意外傷害保險金的給付條件
十二、保險金被冒領后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
十三、關于解除保險合同的有關問題
十四、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10月28日)
機動車輛保險
交通運輸保險
一般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
本書共4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