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糾紛對于社會而言是一個必然的存在,但是如果不加控制而任其發展,那么社會秩序必然會受到影響,而秩序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最基本的價值之 。解決糾紛是每個社會都會面臨的重大課題。我國當前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各類民事糾紛急劇增多。不同的糾紛,需要與之相適應的不同解決程序,整個社會糾紛的解決應當建構為一個多元化的體系。
通過司法權力處理糾紛有兩大途徑:一是審判,一是調解。審判的目的在于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個最低的、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線。然而法律卻不是萬能的,在經濟快速發展時期,法律規范總是滯后于社會生活,在新舊秩序交替的臨界地帶,正是以柔性見長的調解制度發揮作用的空間。
中國自古有“和合”、“無訟”的文化傳統。《折獄龜鑒補》“赦父子訟”書:“有父子訟者,孔子同狴執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夫子釋之焉。”意思是,有父子倆爭訟,孔子把他們關在同一間牢房里,三個月也沒判明兒子的罪行,最后父親提出不再訴訟了。孔子釋放了他們兩個。孔子說:“言必教而后刑也”,“夫三尺之限,空車不能等者,何哉?峻故也;百仞之山,重載陟焉,何哉?陵遲故也。”意思是,一定要先進行教化,然后才能實施以嚴格的法律。三尺高的門檻,空載的車不能駛上去,為什么?因為坡度太陡了;百仞高的山,重載的車卻能登上去,為什么?因為坡度平緩。孔子以其言行闡釋了緩和性的調和手段在調節社會關系方面的效用。
法院調解在我國早已有之,也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大特色,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法院調解凸顯了當事人在解決糾紛過程中的程序主體地位;當事人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有助于消解當事人因訴訟引起的人際關系的緊張;調解可以使法官能夠全面深入地了解糾紛背后的深層次的矛盾,使糾紛得到徹底的解決,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雙方當事人之問因非贏即輸的判決而導致的關系破裂甚至“二次沖突”;調解可以節約法院的司法資源,節省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法院調解制度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構的有效手段。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調解制度的有效利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社會矛盾,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提出,要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①
法院調解是近年來學界研究的熱門話題。但是,將法院調解作為一部專著的題目,進行體系化的深入研究,本書可以說是國內類似題材中較早、較全面的嘗試。
閆慶霞博士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對法院調解制度的諸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內容涵蓋了法院調解的源流、價值、功能、性質、原則、結構以及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關系等,并對我國法院調解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
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中,法院調解制度不是一個孤立的程序,其功能的發揮與審判制度和訴訟外的調解制度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本書對法院調解的研究以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為背景,闡明了在該體系功能最大化的前提下法院調解制度的建構,這一出發點不僅僅對于研究法院調解制度有重大意義,而且對于該體系中其他制度的完善也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研究方向。
作者從2001年攻讀博士學位之初就開始關注調解這一課題,而且參加了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活動。本書即是以其博士學位論文為基礎修改完成的,是她幾年來悉心研究的成果。作為她的導師,對她的迅速成長和巨大進步,我備感欣慰,故欣然命筆為序。
楊榮馨(新)
丙戌歲末于北京昆玉河畔
①肖揚:《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載《求是》2006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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