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8032
- 書名:刑事法適用典型疑難案件新釋新解(修訂第二版)
- 作者:劉建國主編
- 出版社:中國檢察
- 出版時間:2009年1月
- 入庫時間:2009-2-6
- 定價:9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選擇司法機關在認定中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以現行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為依據,通過理論闡釋和規范分析,結合實踐,力圖尋求解決問題的合理方案,從而正確地適用刑法。實務性和可操作性是本書的一大特色。 基于為司法實踐服務的目的,本書在體例和內容上強調“實用性”,并不苛求體系上的完整和內容上的面面俱到,而是緊緊抓住分則罪名適用中難點、疑點集中的問題作了精辟剖析。同時,為方便司法人員對有關法律文件的適用和快捷查閱,在每個問題之后,按時間順序附上最新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本書對法律實務工作者正確地適用刑法具有較強的借鑒和參考價值。
圖書目錄
刑法適用部分
一、刑法總則類
(一)刑法的適用范圍
1.如何把握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二)犯罪和刑事責任
2.盜接有線電視信號引起廣播設施受損構成過于自信過失犯罪還是間接故意犯罪?
3.夫妻吵架后一方對另一方服毒自殺不制止、不搶救而致死亡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4.姘居雙方爭吵后一人對另一人服毒自殺不搶救而致死亡是否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5.采用暴力、威脅手段索回賭資而迫使他人跳樓身亡的行為該如何定罪?
6.如何區分假想防衛、故意傷害與意外事件?
7.為避襠部被抓而致人重傷是否屬正當防衛?
8.因被他人錯認而引起糾紛,事后在遭對方持刀襲擊的情況下,將行兇者刺成重傷,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9.如何判斷互毆中無過錯方反擊侵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10.打斗中誤傷他人是對象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11.避讓不當引發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緊急避險?
(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12.踢人下水致被害人生死不明,如何確定犯罪形態?
13.入室盜竊后將部分贓物先行帶離,藏匿好后又返回原作案地點繼續作案而被當場抓獲,應如何認定罪數和犯罪形態?
14.因生理原因而主動放棄犯罪,應認定為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
15.敲詐信發出后,行為人因故未到指定地點取款,是犯罪中止還是未遂?
16.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數額是否能夠累計計算?
(四)共同犯罪
17.對多人參與的傷害案件,未直接致傷被害人的共同參與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18.共同實施暴力但未實施奸淫是否構成強奸既遂?
19.為報復而雇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并為受雇人指認被害人,是教唆犯還是實行犯?
20.參與共同預備搶劫卻又在實施之前退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21.委托他人為自己偽造居民身份證,對委托者可否以共犯論處?
22.望風者對共犯未實施共謀之罪而實施的他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23.因兄弟被毆傷而糾集人員幫忙報復并將其犯意告知兄弟,兄弟同意且有所提醒但未實施具體實行行為,是否構成共犯?
(五)單位犯罪
……
二、職務犯罪類
三、其他犯罪類
刑訴法適用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總則類
二、刑事訴訟程序類
三、刑事賠償類
四、人民監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