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8404
- 書名:司法裁判:從技術到規則(2005年卷)(成都法院當代法官系列文叢)
- 作者:成都中級法院編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6年12月
- 入庫時間:2009-2-27
- 定價:53
圖書內容簡介
為進一步推進案例研究,本書將近年來成都法院審理的一些具有理論研究價值,但由于在理論上和法律適用上尚存在認識上的差異,有待進一步深化認識的部分案例以研究性案例的方式編入了本書,供學界與實務界交流、批評與指正。
圖書目錄
一、示范性案例
在濫伐林木案中判處補種樹木是對“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創造性運用
——陳德光濫伐林木案…………………………………………………
以暴力幫助盜竊同伙抗拒抓捕構成搶劫罪
——蔡勁松搶劫案…………………………………………………………
構成強迫賣淫罪客觀要件的賣淫行為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唐發均強迫賣淫案…………………………………………………
商業秘密應具備必要最小限度秘密性與新穎性的信息
——胡學民、黃曉雷侵犯商業秘密案
刑法總則關于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可直接適用于分則中的個罪
——杜某某濫用職權案
共同犯罪中中止者雖有阻止行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陳懌、王嬡媛故意殺人案
明知他人欲利用自己的職權謀取利益而收受其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劉愛東受賄案
贓物來源的查實不是認定窩藏贓物罪的必要條件
——王濤窩藏贓物案
互毆中致前來勸阻的第三人死傷應認定為問接故意行為
——王勇故意殺人案
出租房、“家帶店”應當認為是“入戶搶劫”中的“戶”
——李玉春、牟宏、李震、楊娟搶劫案
間接證據形成鎖鏈能夠推翻書面證據
——黃德志與中國農業銀行彭州市支行儲蓄存款合同和不當得利本訴反訴案
營利性不是侵犯肖像權的必備要件
——向劍波與成都航天中學肖像權糾紛案
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能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姜士民訴成都紅天鵝火鍋文化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適當履行了注意義務,對上網用戶的侵權行為不承擔責任
——白志生訴四川省無線電定向運動協會名譽權糾紛案
非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旅游客車司機應有更重的安全注意義務
——漆素云、陳應周訴溫剛銀、四川省運輸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行為與結果問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應承擔責任
——謝懷芝、顏永發訴王瑜侵權賠償糾紛案
打賭行為致人損害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劉光海與楊關明、郭偉和胡德志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否定交警隊的責任認定
——尹立如與徐勇、伊雪峰、興運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格的“中標通知書”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四川省彭州市亞峰建筑工程公司與四川綠色藥業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標投標糾紛案
農村在校大學生應享有承包地收益分配權
——徐倩與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第九村民組侵權糾紛案
調整合同違約金計算比例應本著違約賠償的補償性和間接損失的可預見性規則
——上海富田空調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與四川鼎天(集團)有限公司安裝工程合同糾紛案
最初的醫療判斷不構成醫療過錯
——胡光與傳染病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動的場所應認定為“公共場所”
——屈建渝與有色金屬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董事會不召集定期和臨時股東會時公司股東召集請求權與召集權應受到法律保護
——鐘婭玲、鐘雨明、王米捷訴四川亞聯高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糾紛案
音樂網站擅自提供免費下載MP3服務侵犯錄音制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
——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與四川公用信息產業有限責任公司網絡傳播權侵權案
雇員在雇主的指示下從事勞動并領取相應報酬應認為雙方形成雇傭合同關系
——付卓君訴蒲志平、張林雇傭合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多個證明力弱的證據經綜合判斷可反駁單一證明力強的證據
——王海與成都新大地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僅以子女名義存款不應當認定為贈與
——田沾與李玉菊侵權糾紛案
規范性文件出臺前購房合同未明確約定公攤面積的應當如何認定
——謝祖源等135戶購房者與四川富臨房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于無名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華川公司與羅明清租賃合同糾紛案
確定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不應僅以供電設施產權歸屬進行簡單認定
——吳明德、吳思倩、劉期友、粱開秀與成都電業局金堂供電局等三被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在沒有合意的情況下不能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曾令芳與梁自貴、梁義析產糾紛案
認定表見代理應當慎重
——成都大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張照明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法院調解應當注意防范當事人為達非法目的而惡意調解
——成都隆基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成都匯成置業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糾紛案
公告送達和缺席審理應當慎重適用
——交通銀行成都分行與成都西金招商實業有限公司、成都市溫江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糾紛案
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劉蓉芳訴四川省公證處撤銷公證書案
房管局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黃金成等25人訴武侯區房管局物業管理行政決定案
事后作出的民事合法行為不能作為已完成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
——伍全珍訴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撤銷房產登記案
民事強制執行中案外人異議審查的范圍及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
——案外人眾恒盛公司執行異議案
二、研究性案例
結伴分別實施購買型犯罪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張三、李四、王五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重婚案自訴人撤回自訴不應準許,法院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公訴案件處理
——自訴人王群訴被告人夏明陽重婚案
詐騙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幾個問題
——曾宗富詐騙案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登記抵押權證,其危害后果應當以抵押額度計算而不應以未還貸款數計算
——余志強被控濫用職權案
父親殺死正在患精神病、傷害親人的兒子不應適用緩刑
——肖連如故意殺人案
私自轉移司法機關解封后的涉案贓物構成轉移贓物罪
——陳子重轉移贓物案
盜竊罪與侵占罪之辨析
——楊斌盜竊案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呂玄富、張忠財、鄧貴桃敲詐勒索案
盜挖他人泥土出售構成盜竊罪
——蘭大明、蘭金盜竊案
合法入戶的戶內搶劫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沈友碧搶劫案
行為人主觀上僅以“非法占用”為目的搶走被害人財物的不應認定為搶劫犯罪
——李友強、馮博搶劫案
對交警部門認定負“同等責任”的多被告人應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分別量刑
——辜建軍、杜虎交通肇事案
虛假注冊公司過程中借款不還構成合同詐騙罪
——王某等合同詐騙案
因車輛丟失同時起訴停車場和保險公司時應當如何處理
——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被告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彭州市支公司、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不作為侵權行為的認定與適用
——唐家才與雷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委托理財合同及其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
——李紅英與楊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第三人犯罪行為致業主財產損失物管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對業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曹世蘭與水仙物業管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國家機關不能以劃撥土地進行抵押
——楊學成與都江堰市城市信用社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案
幼兒園與在園幼兒之間不是監護關系而是保育和教育管理關系
——周宇、湛銀琴與金堂縣廣興小學損害賠償糾紛案
對新聞后續報道缺失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認定
——劉華珍與上海新泰隔熱膜有限公司、四川質量報社、陳夕鋼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機動車所有人仍應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負責墊付
——王蓉與何沛俊、楊宗學、潘蘭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在征得被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物質性贍養義務可以轉讓
——駱順長、鄒雨瓊與駱會群轉讓合同糾紛案
訴訟標的與既判力之關系探討
——國泰證券與天津證券國債回購糾紛案
行為人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獲得合同預期利益
——黃山才訴省鹽業總公司成都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如何正確適用民事證據規則是疑難民事案件事實認定的關鍵
——劉發元、劉慧、劉鄭與龍氏四兄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經營者在因第三人侵權引發的消費安全糾紛案件中僅承擔過錯責任
——夏春與百勝(成都)餐飲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案件的處理
——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與成都市立邦建材發展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股東不當行使股東知情權不受法律保護
——陳江游與成都市都江堰旅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新聞監督權的法律保護和利益衡平
——成都全味軒味業有限公司與成都商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因果關系的認定應注重運用價值判斷
——王平訴成都市民用建筑統一建設辦公室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流質契約禁止在典當行經營中之否認
——民生典當行與湛治武借款糾紛案
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
——文某與鄭某離婚糾紛案
勞動者值守夜班時擅自睡覺意外致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姚宇訴成都市青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屬于司法審查范圍
——蔣韜不服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招錄行員啟事行為行政糾紛案
設置收取門票地點不合理不屬于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
——云頂山慈云寺訴金堂縣云頂石城風景管理處違法收取游山門票糾紛案
登記機關認為證照利害關系人異議成立并對原登記予以撤銷時不應承擔責任
——曹宇不服四川省蒲江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局注銷村鎮房屋所有權登記及繳銷村鎮房屋所有權證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