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對信息財產權的建構,是對已存在事實的認識結果,是表明和記載一種已經存在的現實經濟關系。
信息財產權是一種新型財產權。財產權制度隨經濟發展而變化。信息財產權建構基于信息財產化現實和權利要求,既是權利客體擴張和財產觀念變化的結果,也是財產權理論發展的體現;是財產權利擴張和財產權制度擴張的需要,更是對現實權益關系的一種抽象和確認。權利要求總是要一步步獲得法律確認。
本書的內在邏輯結構,是綜合運用歷史分析、邏輯分析、比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回答了什么是信息財產權、為什么要建構信息財產權、如何行使和保護信息財產權。
歷史地看,新客體進入財產領域從而形成新財產權利。而信息獨立存在從而具有了成為權利客體的“法律資格”。獨立存在、有價值、可交換,使信息成為財產權客體。因此,需要建構一種新型財產權——信息財產權。本文界定了作為權利客體的信息,分析了信息的自然屬性和財產特征,分析了財產權利客體擴張趨向,分析了信息財產權建構的觀念基礎、理論基礎和現實創造,分析了信息財產化進程和權利要求,指出正是因為已經形成的信息財產不能完全納入物權、知識產權體系,而需要建構信息財產權。
非物質而客觀存在的信息財產有別于有形財產,決定了信息財產權是一種有別于傳統財產所有權的新型民事權利。信息財產權是一種對世權。信息財產權主體、客體與權利內容符合財產權的基本特征,又有其特點。信息財產權客體與知識產權客體有五個明顯區別。基于信息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等特征,信息財產權具有無形性、法定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非絕對性等特征。
信息財產權行使而使信息財產價值得到更有效率利用。基于信息財產的特性,信息財產權行使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信息財產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秉性,決定了必須給予法定使用等等限制。信息財產權與物權的不同,就在于主要是通過權利的約定使用、許可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利益。同時,緣于信息的不可絕對交割性,信息財產權行使方式、保護范圍與保護方式都有其特殊之處。這也構成了信息財產權與其它財產權利的重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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