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的民法學研究自20世紀70年代末期恢復以來,經過兩代民法學者的努力,蔚然已成規模:不僅協助立法機關初步建立起了中國大陸的民事立法體系,而且基本的民法概念和民法制度都已成為研究的對象,經過民法學者反復的梳理和討論,完成了必要的知識準備,形成了初步的民法共識。我國迄今為止的民法學研究,在總體上呈現出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過分側重制度性研究,并且在進行制度性研究的過程中過分依賴法律的邏輯分析方法,由此導致了以下兩個典型的缺陷:第一個典型缺陷是“自說自話”;第二個典型缺陷是“自我封閉”。欲改變這一局面,民法學界必須要致力于建構以下兩個學術平臺:其一,民法學界應當致力于建構中國民法學內部的學術平臺,即民法學者之問的學術平臺。以這個學術平臺為基礎,民法學者對相關問題所進行的討論,能夠進行有效的交流和溝通,能夠進行有效的批評和檢證。其二,民法學界應該建構起民法學與民法學以外的其他法學學科,與法學以外的其他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進行良性溝通和交流的學術平臺,即民法學者與其他學科學者之間的學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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