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2464
- 書名:《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 作者:本書編寫組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0年1月
- 入庫時間:2010-3-7
- 定價:15
圖書內容簡介
為規范辦理軍地互涉刑事案件工作,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聯合頒發《關于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198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聯合頒發《關于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偵查工作的補充規定》,對明確軍地辦案機關職責權限和管轄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有效打擊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軍隊體制編制和管理制度作出改革調整,軍地互涉刑事案件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2006年5月,軍地有關部門派員組成起草小組,經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經多方征求意見和反復修改后,于2009年5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總政治部聯合頒發,當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幫助軍地辦案人員
準確理解和把握《規定》的內容和精神,正確執行好《規定》,我們組織人員對《規定》逐條進行了釋義和說明,同時收錄了辦理軍地互涉刑事案件的其他法規及相關規定,供讀者學習、參考。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總政治部關于印發《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的通知
第二部分 《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釋義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工作原則]
第四條 [身份管轄]
第五條 [犯罪地管轄]
第六條 [特殊區域管轄]
第七條 [身份變化管轄]
第八條 [協商和指定管轄]
第九條 [受理案件]
第十條 [緊急情況處置]
第十一條 [臨時處置]
第十二條 [偵查協作]
第十三條 [案件移交、法律文書效力]
第十四條 [代為羈押]
第十五條 [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執行協作]
第十七條 [戰時偵查]
第十八條 [協作機制]
第十九條 [軍人解釋]
第二十條 [營區解釋]
第二十一條 [適用主體補充]
第二十二條 [法規效力]
第三部分 辦理軍地互涉刑事案件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 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退伍戰士在退伍途中違法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6.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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