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請求裁判的爭議事項必須以另一事項的先行確定為其裁判的前提條件時,則須先行確定的事項被稱為先決問題事項。 目前在我國仲裁法和國際私法領域,就先決問題作出的決定可適用中間裁判,但在國內民事訴訟中尚未建立中間裁判制度。雖然在比較民事訴訟法視野中,美、德、法等國都有成熟的中間裁判制度,但各國中間裁判的定義、功能和適用范圍都存在很大差異,并與其本國的訴訟理論和制度體系保持了邏輯一致性和自洽性, 比如取決于各自的訴訟模式、裁判體系、訴訟標的和訴的合并、訴權及正當程序權利、既判力及禁反言等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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