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屬于我國特有,其概念只能參照土地征收來進行“臨摹”:房屋征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代表國家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所有的房屋進行強制剝奪所有權同時進行公平補償的行為。房屋與土地密切關聯,征收房屋導致房屋所有權滅失,給予公平補償;征收房屋的同時也可能使被征收人“四至”或容積率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喪失,理所當然也應當給予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無需特別作出規定。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相應的房屋自然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與集體土地上房屋, 《條例》只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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