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平等的法律調控》由郭興利博士。 《論不平等的法律調控》內容如下: 平等是人類的理想追求,但不平等卻廣泛存在。盧梭以來的各種平等觀試圖說明:平等的直接依據是每個人具有相同的人格尊嚴,平等不是指人們在一切方面的等同,而是側重指人們在地位方面的相同。但是,這些平等觀卻遮蔽了人的秩序性尊嚴本身就具有等級性,而由人的社會影響力所決定的地位也不可能相同,不同論者難以對平等究竟在什么方面相同形成共識等問題。由此,不平等是指相同的社會主體享有不同的權利。根據社會生活的領域、事物發展的過程、不平等的形成機制、社會主體對不平等是否有認知,可以將不平等分為不同類型。而財產私有是不平等的經濟根源、特權觀念是不平等的思想根源、等級制度是不平等的制度根源。進而言之,以權利為視角的不平等在經濟領域主要表現為就業權、公正和優惠的報酬權、休息和休假權等的不平等;在政治領域主要表現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民主決策權、批評監督權等的不平等;在社會領域主要表現為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的不平等。那么,是否應該對這些不平等進行法律調控呢?這首先要厘清不平等的合理限度問題,其判定標準是看不平等是否有利于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法律調控有利于遏制極端不平等,也有利于抑制均等;而法律的強制性、建設法治國家使法律調控不平等成為可能。可見,法律調控不平等有其內在的緣由。最后,不平等法律調控的途徑又如何呢?以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為界分,不平等法律調控有兩大類路徑,即強化基本權利的功能以調控不平等和平衡非基本權利的差異以調控不平等。前者主要包括基本權利的防御權功能、受益權功能、客觀價值秩序功能對不平等的調控,而后者主要包括立法中的差別對待、執法中的傾斜保護、司法中的權利平衡對不平等的調控。經由在實踐中強化基本權利的功能以調控不平等和平衡非基本權利的差異以調控不平等兩種不同的途徑,法律可以將不平等調控在有利于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限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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