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勞資關系雖有所規制,但又距離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刑法相差甚遠,不僅對雇用者侵害勞動者之勞動權的犯罪缺乏全面的評價,而且對勞動者的集體勞資正義行為缺乏規范,而改革的基本路向是:確立起傾斜保護的刑法立場,即對勞動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雇用者實施的犯罪和雇用者危害勞動者之勞動權的勞動犯罪采取一種“輕輕、重重”的罪刑模式。更為重要的是,刑法應該理性評價勞動者的集體勞資爭議行為,對勞動者正當的集體勞資行為,從勞資關系中強老弱及其容易引發勞資沖突的這些客觀現實出發,強化一種實質解釋,只要目的合理與手段適當,并且沒有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的,應該按照刑法中的正當化事由免除其刑事責任。而對于勞動者不正當的集體勞資爭議行為,即使追究刑事責任,也要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的違法性判斷,與刑法中的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結合起來,從形式與實質的雙重角度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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