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探討了結果無價值論是實現社會防衛論的最合理方式這一理論。結果無價值論秉承近代以來的客觀主義的刑法觀,認為:犯罪,首先必須確認存在行為人外在的客觀侵害行為之后,才能加以判斷;在客觀的侵害行為尚未得到確認之前,根本不可能直接進入對行為人的主觀內心意思進行判斷的地步。屬于行為人內在的精神范疇的故意、過失等主觀意思,只有在根據外在的結果和行為形態,確定存在危害社會性之后,才能作為決定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客觀侵害要遭受多大的譴責即責任,而進入是否成立犯罪所要考慮的視野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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