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3687
- 書名:雙邊稅收協定對合伙企業的適用研究
- 作者:黃素梅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7年6月
- 入庫時間:2017-7-24
- 定價:43
圖書內容簡介
"各國國內稅法給予合伙企業的稅收待遇不盡相同,有的將其視為納稅虛體,即合伙企業所得并非由合伙企業而是由合伙人承擔納稅義務;有的將其視為納稅實體,即合伙企業所得由合伙企業納稅;有的將國內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將國外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當對合伙企業跨國所得進行國際課稅、適用雙邊稅收協定時,締約方對合伙企業的協定優惠資格、所得定性等看法不一,導致雙重征稅或者不征稅,使雙邊稅收協定目的落空。尤其是許多跨國企業通過混合錯配的安排,利用合伙企業這種混合實體達到規避稅收之目的,導致國家稅收流失。
本書就雙邊稅收協定對合伙企業及其跨國所得的適用進行了研究,探討了各國對合伙企業給予的稅收待遇、合伙企業在雙邊稅收協定中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合伙企業所得的定性、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交易所得的課稅、雙邊稅收協定對合伙企業及其跨國所得的征稅等問題,結合我國締結的中外雙邊稅收協定,以及我國所處的不同締約國地位的情形,對如何正確就合伙企業這種混合實體適用雙邊稅收協定進行了分析。"
圖書目錄
"目錄
前言1
第一章合伙企業的納稅地位與定性沖突
一、合伙企業在各國所得稅法上的納稅地位
(一)美國
(二)德國
(三)日本
(四)加拿大
(五)法國
(六)荷蘭
(七)西班牙
二、合伙企業的定性沖突
(一)定性沖突的含義
(二)定性沖突產生的原因
(三)定性沖突的不同情形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協定資格
一、《范本》意義上的“人”和“居民”
(一)《范本》第3條第(1)款意義上的“人”
(二)《范本》第4條意義上的“居民”
(三)“締約國一方企業”或“締約國另一方企業”
(四)各國對合伙企業居民身份確定的現行規則
(五)美國稅收示范協定下的合伙企業的主體資格
二、締約國對合伙企業給予相同定性時的協定資格
(一)涉及兩國的情況
(二)涉及三國的情況
三、締約國對合伙企業給予不同定性時的協定資格
(一)對合伙企業協定資格的不同看法
(二)德國解決因合伙企業定性沖突而引起的協定資格
問題的辦法
(三)《報告》對來源國的建議
(四)針對“締約國另一方的定性具有約束作用”原則的
不同看法
第三章《報告》有關解決定性沖突方法的檢討
一、涉及兩國的情況
(一)合伙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虛體,在來源國
被視為納稅實體
(二)合伙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實體,在來源國
被視為納稅虛體
二、涉及3國的情況
(一)合伙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虛體,在合伙人
居住國和來源國被視為納稅實體
(二)合伙企業在所在地國和來源國被視為納稅虛體,
有來自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的第三國合伙人
(三)所在地國和來源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合
伙人居住國將其視為納稅虛體
第四章合伙人來自合伙企業所得的定性與課稅
一、締約國給予合伙企業不同納稅地位時所得的定性與
課稅
(一)合伙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實體,在合伙人
居住國被視為納稅虛體
(二)合伙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虛體,在合伙人
居住國為納稅實體
二、締約國都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時所得的課稅
(一)利潤所得
(二)特別報酬
第五章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對合伙企業的適用
一、中國合伙企業所得稅收制度
(一)合伙企業在中國的稅收待遇
(二)合伙企業所得稅收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二、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對合伙企業的規定及其適用
(一)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對合伙企業的規定
(二)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對合伙企業的適用
結語
參考文獻
縮略語表
附錄:OECD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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