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4286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理解與適用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7年8月
- 入庫時間:2017-9-13
- 定價:86
圖書內容簡介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一直以來是刑事訴訟和執行工作的難點問題。此處所稱的“財產部分”,是指財產刑以及《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中的有關事項。關于財產刑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經明確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非刑罰強制性措施的執行主體,尚無明確規定,致使長期以來司法機關之間以及人民法院部門之間執行主體不明,權限不清,導致該類判決結果無法得到實際落實。為切實解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問題,進一步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本規定初稿。經過廣泛征求意見,慎重研究,反復修改,制訂了《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為進一步闡述《規定》的整體背景和精神,深入全面介紹《規定》具體條文出臺的背景和含義,并對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供參考意見,我們組織參與制定和撰寫條文的有關人員編寫了本書。希望對司法實務部門適用《規定》以及法學研究者和社會公眾學習、理解《規定》,提供原始的一手資料,起到參考和啟發的作用。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條文全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二部分條文理解
引言
為進一步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執行范圍】
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刑事生效裁判文書的形式
二、刑事裁判文書可能涉及財產類的判項內容
(一)財產刑
(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理解
(三)關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財產執行
三、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列入本規定的執行事項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財產刑與特別沒收的區別
二、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令退賠中賠償損失
的區別
三、關于追繳與退賠概念的準確把握
四、嚴格遵循審執分離原則
五、刑事審判環節的先予執行
六、如何理解“及時發還被害人”
七、判決生效后未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的處理
第二條【執行管轄】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委托執行的一般原理
(一)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委托執行制度的法理基礎
(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委托執行制度與民事委托
執行制度的對比分析
二、本條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三、難點問題
(一)委托執行的制度性困境
(二)委托執行的實踐性困境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轉委托
二、協調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權責關系,建立合理的
績效管理機制
三、完善財產刑委托執行中的監督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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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執行期限】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辦案期限的理解
二、辦案期限的起算時間
三、辦結案件期限
(一)辦案的一般期限
(二)需要延長的特殊期限
(三)不計入辦案期限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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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財產查控制度】
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財產刑執行難的現狀及原因
二、在刑事審判中確立被告人財產狀況調查制度
(一)刑事審判期間對被告人財產狀況調查的法律依據
(二)被告人財產調查制度對財產刑等判決執行的現實
必要性
(三)被告人財產狀況調查的機關與調查對象
(四)被告人財產狀況調查的內容
三、在刑事審判中引入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一)引入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及法律
依據
(二)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性質
(三)刑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四)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適用
四、被告人財產調查制度與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關系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時限
二、區分判前預交罰金與刑事訴訟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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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查封、扣押、凍結的續行及財產及處置】
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
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產的續行查封、扣押、凍結
(一)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
(二)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
二、人民法院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置
(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處理涉案財產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有權直接處置涉案財產的情形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重大復雜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產處置
二、人民法院沒收被執行人財產,必要時可依法會同公安
機關執行
三、刑事涉案財產處置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
人權利救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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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判項要求】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理論基礎
(一)關于刑事裁判的確定力
(二)關于執行依據的特征和要件
(三)關于執行權的性質
二、本條規定的現實背景
(一)現有刑事裁判文書涉財產部分判項不規范的表現
(二)現有刑事裁判文書涉財產判項不規范的原因
三、本條規定具體內容的理解
(一)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判決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判決內容具體層面的要求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啟動執行程序時,對不符合本條規定的財產刑執行
案件應如何處理?
二、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現有的判項不明確、具體,應
如何處理?
三、判項不明時要按照各類執行事項所對應的執行財產
范圍操作
四、注意區分財產刑和非刑罰措施
案例
汪照洗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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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移送執行】
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和其他相關材料,并填寫《移送執行表》!兑扑蛨绦斜怼窇斴d明以下內容:
(一)被執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三)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經處置財產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
(五)移送執行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于移送范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移送立案
(一)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三)刑事審判部門依職權主動移送立案
(四)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
二、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
(二)其他相關材料
(三)填寫《移送執行表》
三、審查立案及移送執行機構
(一)立案審查的實質要件
(二)立案審查的形式要件
(三)立案審查期限
(四)登記立案后及時移送執行機構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刑事審判部門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不移送執行的
問題
二、是否應將被告人有無財產作為移送執行的條件問題
三、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主體問題
四、刑事裁判主文涉財產部分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
五、關于處理涉案財物的刑事補充裁定書問題
六、罰金刑的隨時追繳
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移送執行對執行機構人員配備
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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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協助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本條文所規定的“人民法院”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
(二)被告人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二、關于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
(一)刑罰執行機關
(二)社區矯正機構
(三)其他有關單位
三、關于協助單位的協助內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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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沒收財產刑的執行范圍、財產執行豁免】
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沒收財產刑的執行范圍
(一)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二)“刑事裁判生效時”的時間限制
二、財產刑執行適度原則(財產刑執行豁免)
(一)被執行人所扶養家屬的界定
(二)生活必需費用的確定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被執行人合法所有財產的查明標準
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問題
三、被執行人死亡、被執行單位終止與財產刑執行
四、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和居住房屋的
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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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贓款贓物追繳原則】
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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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理解與適用
目錄
0
一、本條的起草背景
二、追贓與退賠的基本理論與實踐
(一)贓款贓物的含義、特征
(二)追贓和退賠的一般程序
三、對贓款贓物轉化為其他形態的追繳
四、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的理解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流轉后贓款贓物的追繳】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善意取得制度對于贓款贓物的適用問題
(一)法律基礎與制度功能
(二)善意取得制度對于贓物的適用問題
二、條文的具體理解
(一)財產范圍與流轉方式
(二)應予追繳的情形
(三)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的處理
(四)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受害人另行救濟的問題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被執行財產變價措施】
被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拍賣、變賣等變價措施。
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需要退賠被害人的,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退賠;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本條適用的前提為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情形
二、執行財產的變價處理,應當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
三、執行財產的變價處理,應當優先采取拍賣的方式,
特殊情形下采用變賣方式
四、執行財產的拍賣程序,應當參照適用《拍賣規定》
所確立的基本規則
(一)拍賣前的評估
(二)評估報告的異議
(三)評估機構、拍賣機構的選定
(四)拍賣事項的公告
(五)競買保證金的預交
(六)拍賣價款的支付和標的物的移交
五、關于執行財產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的處理
(一)執行財產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征詢財政機關
或者被害人意見,由權利主體以拍賣保留價予以
接收或者以物退賠
(二)執行財產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財政機關不同
意接收而要求繼續變價,或者被害人不同意以物
退賠的,進行無保留價拍賣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執行順位】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本條司法解釋適用的前提
(一)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二)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支付
二、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的優先受償權
四、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五、其他民事債務
六、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稅收、行政罰沒等公法債權與民事債權、刑事
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并存的執行順位問題
二、關于優先受償權與追繳贓款贓物、沒收供犯罪所用
價值較大的本人財物的執行順位問題
三、部分特殊刑事案件退賠被害人損失與普通民事債務
能否平等受償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四條【異議審查程序】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執行救濟程序
(一)執行行為異議
(二)案外人異議
(三)救濟程序
二、聽證程序
(一)基本原則
(二)聽證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贓款贓物認定異議的審查處理】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贓款贓物認定對被害人、案外人實體權利的影響及權利
救濟的必要性
(一)被害人
(二)案外人
二、本條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法律適用及參照性原則】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理論基礎
(一)公法上的債權理論
(二)公法債權與私法債權的差異性對刑事裁判涉財產
部分執行的影響
(三)參照性原則
(四)主動性原則
二、法律規范的梳理
(一)法律依據
(二)司法解釋依據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本法與此前司法解釋效力關系、溯及力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相關概念、理論
(一)法之溯及力的概念及意義
(二)法之溯及力的理論基礎
二、我國法律、司法解釋關于法之溯及力問題的相關規定
及適用
(一)關于法律溯及力
(二)關于司法解釋溯及力
三、本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委托執行問題
二、辦案期限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部分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2012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2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
解釋(節錄)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
解釋(節錄)
(2012年12月20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節錄)
(2012年11月22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節錄)
(2015年3月6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節錄)
(2012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
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
(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
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1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節錄)
(200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
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節錄)
(200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