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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營業區設立、變更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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