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是維護投資者信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全國聯合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本輯刊登了《通知》及其解讀文章。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8年12月2日公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本輯刊登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和《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專題(知識產權)形式發布了第16批指導性案例,包括第78號至第87號共10件指導性案例,總結了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普遍的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有利于進一步明確裁判規則,統一司法尺度。本輯刊登了指導案例85號和86號的理解與參照文章。
在“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欄目,本輯刊登了《陳某訴廈門佐納服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闡明商標雖然獲準注冊,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權等在先權利的情況,商標權人仍應承擔侵權的相關法律責任。即使被訴侵權的注冊商標因為已經超過商標法所規定的五年申請宣告無效期而無法被裁定無效,但考慮到被訴商標并未實際使用,尚未建立起穩定的市場秩序和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人民法院在侵權訴訟中仍可判令商標權人停止對被訴商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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