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最新修訂版》在結構上作了較大調整,從1998年森林法7章擴展至9章,條文數也從49條增加到84條。在整體結構上,把握國有林和集體林、公益林和商品林兩條主線。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明確森林權屬,加強森林權屬保護,調動全社會造林綠化的積極性;實施森林分類經營,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主導功能,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強調規劃統領,發展規劃與專項規劃相結合,科學確定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合理界定政府、部門、林業經營者的職責,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增強林業發展活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投入;明確目標責任,強化監督檢查,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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