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證券法苑》設置了7個欄目,甄選了20篇論文。
前期,《證券法苑》圍繞落實和執行新《證券法》中的各項制度,開展了專題征稿。自本卷起,設置“新證券法實施”欄目,陸續收錄關于新法實施相關論文。本卷收錄4篇相關論文。應元中翻譯的詹姆斯·J.帕克教授的論文認為,債券持有人集團訴訟可以彌補傳統公司法上債券持有人權利的缺失,同時解決公司治理中管理者為股東利益過度冒險而損害利益相關者的問題。蘇偉康博士提出了關于投保機構適格地位的理論觀點,即投保機構的適格地位來自法定賦權,投資者委托是為避免濫訴而設置的特殊要件。王洋博士指出,應當繼續完善債券受托管理人參與訴訟的配套制度,完善其信托法上的“受托”地位。證券市場禁入制度是與證券行政監管措施、證券行政處罰并列的監管手段,新《證券法》作了進一步完善。本卷收錄的一篇論文提出,我國應當改造證券市場禁入的適用條件,實現由靜態向動態的轉型。
為了加強典型案例研究,我們與有關司法機關研究部門合作,邀請司法領域專家就典型公司證券法制案例進行評注,開設“金融司法案例評注”欄目,分析典型案件的裁判邏輯,推動對司法政策的分析探討。本卷收錄了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對公司對外擔保效力的案例評注,幫助讀者理解公司擔保相對人的審查義務邊界;李建偉教授對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地位進行了案例實證研究,認為應當將公司作為共同訴訟參加人輔助原告一方參訴,例外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訴。這為構建公司參與股東代表訴訟的權利體系提供了參考。
“制度研究”欄目收錄了3篇文章。美國證券法學界權威科菲教授指出,禁止對審計師提供咨詢等改革措施收效不明顯,需要降低其代理成本。可以讓少數股東能夠提名備選審計師供股東投票批準。盛學軍教授等從契約法和組織法角度,提出了糾正“中國式對賭”難題的兩條進路。不僅應由公司法進行立法收編,而且要改變對賭糾紛的裁判思路,衡平分配對賭責任。任孝民博士對上市公司同業競爭規制,提出了注冊制下應貫徹信息披露為主、減少商業干預的基本思路,在逐步提升公司治理與問責的同時,由側重事前審查轉向事中事后利益沖突防范。
“公司治理”欄目收錄了4篇關于公司治理和公司法制的文章。劉連煜教授通過考察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案例,討論了經營判斷規則的運用和發展,認為法典化是這一規則的必由之路。葛偉軍教授等從意思表示的解釋層面,對有限公司注銷時股東作出的擔責承諾進行了厘清,即股東應在公司法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此外,還有關注控制人法律規制和表決代理權征集的2篇研究成果。
“市場觀察”欄目發表了4篇前沿文章。近期的渾水公司做空瑞幸咖啡事件,引發了關于做空機制的廣泛討論。本卷收錄了2篇有關做空機制的優秀譯文。一篇是美國12位法學教授關于規制做空和市場扭曲的申請書;另一篇是針對“做空攻擊”的SEC執法與發行人訴訟情況的論文。另外,托管人在基金業務中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金融創新中司法裁判與行政監管如何協調融合,本欄目中的另外2篇文章也分別作了探究和思考。
與年輕學子共同成長,是《證券法苑》一直秉承的理念和使命。本卷收錄了1篇赴德留學青年的法學碩士論文,全面介紹和研究了德國證券法中違反權益披露義務的股東失權制度,為進一步落實新《證券法》上違規增持表決權受限制度提供域外視角。
“域外法制”欄目繼續關注境外市場的法制動向。德國為了平衡募集資金需求與投資者保護之間的關系,圍繞招股說明書責任體系開展了法制改革。讀者可從張懷嶺教授等的文章中獲得相關解讀。竇鵬娟教授翻譯了加拿大學者珍妮特·奧斯汀關于跨境追訴市場濫用行為的專著,伍堅教授作了簡要點評,并結合近年來跨境市場濫用的態勢,對我國規制跨境市場濫用提出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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