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7079
- 書名: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一)
- 作者:韓德強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1年2月
- 入庫時間:2021-3-16
- 定價:55
圖書內容簡介
中國法院類案檢索與裁判規則專項研究以類案為研究對象,以案件焦點事實的相同或相似,以法律問題的相同為標準確定類案,借助現有大數據檢索平臺,構建類案專集,形成類案裁判大數據報告。從檢索到的海量類案中,挑選出有參考、索引價值的例案,再按照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倫理效果的標準,從這些例案中提煉出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提供給法官、律師等使用者參考和評判。
圖書目錄
"目 錄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的告知投訴、舉報事項處理結果的回復、告知函,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2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過程中向第三方機構采取的委托審核、協助調查等過程性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3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其移送行為以及隨案移送的查封扣押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4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出具的食品、藥品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5條:
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當事人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舉證責任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6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舉報人或被投訴人作出的處理結果,侵害了舉報人或投訴人自身合法權益的,舉報人或投訴人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7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及時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舉報獎勵給付法定職責的,舉報人具有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8條:
非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相對人,其權利義務受到或必將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行為的實際影響,其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9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舉報內容證據不足或存疑的,不能直接決定不予受理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0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即使后來履行且行政行為內容并無不當,人民法院也應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1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等特別規定,若直接適用《行政處罰法》等一般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2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若存在明顯錯誤或取得來源不明等嚴重程序違法情形,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3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行為違法導致消費者直接利益損害的,消費者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或在行政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4條:
食品經營者購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能夠提供供貨者食品合格證明文件,但采購食品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的,不能對其免予處罰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5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未依法取得許可的,由行政機關予以處罰,但行政機關僅以從食品生產經營者處取得的書證或說明作出處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6條:
舉報人、投訴人針對食品、藥品安全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投訴,被舉報、被投訴事項合法性不確定時,行政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7條:
藥品采購單位僅持有隨貨同行單,但未持有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合法資格以及質量保證協議的,不屬于合法購進藥品、醫療器械的情形,行政機關作出處罰的,符合法律規定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8條:
針對舉報人、投訴人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投訴事項組織調解、責令退賠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19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投訴舉報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擅自泄露其舉報信息或未依法對舉報信息按保密規定進行管理的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20條:
僅憑消費者持有的購物小票或不合格食品,不能當然認定食品經營者存在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除非經營者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進銷記錄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21條:
在沒有制定國家標準的情形下,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可作為判斷地方特色食品是否為合格食品的依據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22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了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可納入普通食品生產許可范圍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第23條:
進口食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原則上可作為認定該種食品符合我國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依據,但有相反證據的情形除外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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