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共享的背景下,隱私不是與社會分離,而是基于信任的互動。當我們信任彼此的時候,我們會共享信息;當我們的信任遭到破壞時,例如當我們被誘使分享或我們的信息從一個地方獲取并提供給我們一無所知的人或公司時,我們感到我們的隱私受到侵犯。我們使用信任來根據情境來管理我們的角色和信息流,以便參與社交生活。因此,信息隱私實際上是社會共享者之間、個人與網絡中介之間、在線和離線交互的人群之間的基于信任的社交結構。因此,隱私法應集中于保護和修復披露所必需的信任關系,隱私和信任是法律和社會的雙支柱。盡管“隱私即信任”并非沒有爭議,但它反映了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和日常社會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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