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302
- 書名:最高院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 作者:李國光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2年10月
- 入庫時間:2002-10-5
- 定價:25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言
破產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在實體法上是民
法的特別法,在現代社會里,破產法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一個社
會信用法制狀況優劣的標志�!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
行)》頒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歷年,由于時代的局限內容較
少,原則性規定多。進人對年代企業破產案件數量激增后,為
適應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對
企業破產法進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釋,該解釋為人民法院處理企業
破產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此后,隨著1991年《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踐中出現了兩套破產程序,即
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中的破產還債程序,前者適用于國有企
業,后者適用于國有企業以外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企業。90
年代中期以來,為優化資本結構,國務院發布了一些適用于國有
企業的特殊破產政策,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法規
以及政策的難度進一步加大。為了解決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和統一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
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是目前規范和指導各地人民法院準
確適用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破產還債程序,正確處理企
業破產案件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釋。
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是專業性很強的審理工作,涉及全面清
理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和破產財產變現,合理分配破產財產,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妥善安置職工等工作,當事人多,法律關系復
雜,案件審理時間長。人民法院需要專業性的破產案件審理法
官,確認破產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導破產清算,協調相關部
門,抗擊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等。目前,我國專業性的破產法官
缺乏,法院中設立專業破產審判庭的還不多,職業性的清算人隊
伍沒有建立,企業破產后的社會壓力大,干擾因素多,因此對于
我國目前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我們只能持審慎的
態度。我們編輯此書的目的是為了便于各級人民法院了解和準確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通過對司法解釋的了解正確認
識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現狀,有助于我們重新認識破產法律制
度,為我國新的破產法的出臺創造有益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