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6218
- 書名:美國人工智能領域基本權利保護研究
- 作者:連雪晴
- 出版社:北大
- 出版時間:2024年4月
- 入庫時間:2024-4-30
- 定價:8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以數據隱私、平等權和生命健康權的保護為視角,探討了美國人工智能領域的基本權利保護現狀,試圖為中國提供一份可能的域外智識參照。
盡管美國同我國的社會背景、法律制度存在著巨大差異,但是技術全球化使得數據保護、黑箱算法和自動駕駛成為全球層面的共同問題,美國的規制經驗可以為我國實踐提供一份可能的智識參考。我國當前的數據保護尚未完善,黑箱算法只能借助數據保護的邊緣力量,自動駕駛車輛的事后監管依舊缺位,而公眾參與的缺失與不足,更是一直以來權利保護的切膚之痛。癡迷美國式權利保護固然不可取,但全盤否定美國權利保護的經驗同樣過于武斷。
本書指出,選擇性吸收美國經驗中的積極優勢,提高個人的基本素養,增加公眾參與途徑,擴容行業自我監管的空間,促成三方協作下的全程權利保護,可能是我國未來基本權利保護的方向選擇。"
圖書目錄
"目錄
導論
一、美國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與應用
二、美國人工智能領域的風險與挑戰
三、美國人工智能領域的基本權利保護問題
四、本書的研究進路、方法與框架
(一)研究進路
(二)研究方法
(三)框架
第一章美國人工智能領域的規制現狀
一、個人數據保護的分散模式
(一)信息性隱私權的憲法緣起
(二)健康數據保護的法律修繕
(三)金融數據保護的逐步延伸
(四)消費者數據保護的正負效果
(五)個人數據保護的新興場景
二、黑箱算法的規制困境
(一)算法歧視的司法先例
(二)算法問責法案的未能通過
(三)算法規制的客觀阻礙
三、自動駕駛的安全設計論爭
(一)應被優先考慮的安全要素
(二)安全圖景中的政府角色
(三)懸而未決的兩院法案
第二章美國人工智能領域基本權利面臨的挑戰
一、基本權利主體的界定松動
(一)法人基本權利的獲得與異化
(二)機器人法律人格的論辯興起
(三)機器人基本權利的賦予難題
二、基本權利侵害主體的范圍擴展
(一)國家行為理論的歷史線索
(二)網絡接入提供商的難以認定
(三)網絡內容提供商的納入研判
三、基本權利價值的風險加劇
(一)平等價值:機器算法的歧視復刻
(二)公開價值:被遺忘權的美式境遇
(三)尊嚴價值:技術研究的權利邊界
第三章美國人工智能領域基本權利保護的基準設定
一、前置性風險預防的權利保護基準
(一)理論萌芽:公平信息實踐原則
(二)理論演進:隱私(安全)的設計與再設計原則
(三)理論應用:剛柔并濟的技術設計與責任豁免
二、后置性結果矯正的權利保護基準
(一)理論緣起:差別性影響評估
(二)理論發展:算法與數據保護影響評估
(三)實踐奉行:權利與技術的協調取向
三、基本權利保護的三方合作需求
(一)自我監管的興起與不足
(二)合作規制的確立與進展
第四章美國人工智能領域基本權利保護的國家義務
一、動態連接式事前預防機制
(一)信息隱私的合規標準與執法考量
(二)自動駕駛安全性能的準入設定
二、雙向交叉式事后矯正機制
(一)《加州消費者隱私法》的糾偏嘗試
(二)算法平權的肯定性行動與審查
(三)自動駕駛車輛雙層保險的框架構建
三、國家保護義務的合比例性呈現
(一)美國語境中的國家保護義務與比例原則
(二)禁止過度:設定行業監管的基準與底線
(三)禁止不足:強制執行與違規制裁
第五章美國人工智能領域基本權利保護的行業責任
一、權利保護的技術反思性支持
(一)自我監管正當性的邏輯演變
(二)私人公司保護基本權利的理由探尋
(三)《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的公司人權責任
二、平臺公司的先導政策與保護實踐
(一)《多倫多宣言》提倡的權利盡責義務
(二)側重不同的政策聲明
(三)通過設計的安全保障
三、行業組織的權利共識與標準設定
(一)電子廣告聯盟的隱私標準與問責
(二)電氣電子工程師學會的數據保護關注
(三)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安全保護框架
(四)第三方認證的權利保護優先推薦
第六章美國人工智能領域基本權利保護的公眾參與
一、公眾參與的理論面相
(一)作為主體間理性商談的公眾參與
(二)作為補充與協調的公眾參與
二、公眾事前參與的路徑分析
(一)提高個人算法素養
(二)參與規則制定過程
三、公眾事后響應的形式解析
(一)規則執行的外部監督
(二)個人權利的行使與邊界
第七章美國人工智能領域基本權利保護的經驗啟示
一、經驗:隱私理論完善下的謹慎規制與實踐反思
(一)隱私理論的演變走向
(二)政府當局的審慎監管
(三)數據主體的身份定位
二、不足:國家行為理論束縛中的軟性監管與立法缺失
(一)國家行為理論的故步自封
(二)軟性政府監管的微弱態勢
(三)立法缺位導致的責任難題
三、回望:人工智能的規制與權利保護參考
(一)國內學者觀點簡析
(二)從國家統攬走向三方合作
(三)全程銜接的權利保護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